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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沙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會展業加快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71號)、《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長政發〔2016〕3號)、《長沙市會展業促進辦法》(長政辦發〔2015〕5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會展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全市會展業發展的產業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會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會展辦共同監督管理。
(一)市會展辦主要負責編制會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相關信息,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會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下達預算批覆,配合項目申報工作,參與擬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撥付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支持範圍
第四條 會展專項資金按照“規劃引領、突出重點、公開公正、規範管理”的原則,重點扶持符合長沙市會展業發展導向、要素集聚強、有發展潛力的展覽和會議項目。
第五條 會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長沙市重點會展項目(展覽類、會議類);
(二)引進全國性或國際性品牌會展項目;
(三)取得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應給予支持的其他會展項目和工作事宜。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 對長沙市年度重點會展項目(展覽類、會議類)給予資金補助。
(一)重點展覽項目
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室外以及非專業會展場館的展覽面積按0.5係數折算)的年度重點展覽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資金補助:
展覽面積在5000平方米至1萬平方米(均含本數)的重點展覽項目,給予10萬元的資金補助;展覽面積每增加1000平方米,補助資金增加2萬元,以此類推。單個項目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二)重點會議項目
對在長沙市舉辦的會期達2天以上(含)的國際性、全國性重點會議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資金補助:
1. 國際性會議。參會人數達到100人且境外參會人數達30人,來自境外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的國際性會議,給予5萬元補助;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人且境外人士增加10人,補助金額相應增加2萬元,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 全國性會議。參會人數達到300人及以上(且來自省外3個以上省份,省外參會人數達100人及以上)的全國性會議,住宿五星級賓館(或國際品牌酒店)達總數200間數(房間數x天數,下同)的,給予4萬元補助。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人且省外人士增加10人、住宿50間數的,補助金額相應增加1萬元,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5萬元。同樣規模會議住宿四、三星級賓館的,可分別按0.8和0.6的係數折算補助標準。
(三)對以展帶會和以會帶展的重點會展項目,展覽和會議按照以上支持標準分別給予資金補助,同一展會有多個會議,只補助其中規模最大的一個會議。
第七條 對取得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給予資金補助。
對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亞洲展覽會議聯盟(AFECA)等國際性或區域性會展組織,或會展項目取得上述組織認證的會展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八條 對我市引進符合長沙市產業發展導向、具有較強帶動效應,展覽面積達到2萬平米(含)以上的全國性巡迴品牌展覽項目和參會人數達800人(含)以上、具有國際或國內有影響力的大型商務、學術會議項目的資金補助,具體按照《長沙市重大會展項目專項扶持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九條 已獲得市本級財政其它資金扶持的會展項目,一般不得再獲得本專項資金補助。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條 對年度重點會展項目和取得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的資金補助,應按照公開申報、部門審核、專家評審、集中支付等程序進行管理。
(一)公開申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定期公開發佈會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支持範圍、申報程序及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等相關要求。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出具承諾函。
(二)部門審核。市會展辦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項目提交專家評審。
(三)專家評審。市會展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經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資金分配方案,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和《長沙晚報》同步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低於5個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項目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一條 申請重點展會項目補助和取得國際認證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在國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及財務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網上無不良記錄;
(四)按長沙市會展業統計有關要求上報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對會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各項目單位應按績效評價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申請會展專項資金的項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會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為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會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妥善保管好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會展辦作為會展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專業性要求相對應的專家庫,並加強專項資金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會展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將追回違規使用的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長沙市會展項目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附件:《長沙市重大會展項目專項扶持實施細則》
附件:
長沙市重大會展項目專項扶持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打造中部會展高地,建設國家會展名城”的目標要求,大力支持引進和培育一批有規模、有品牌、有影響、有潛力的重大會展項目,進一步規範引進和培育重大會展項目實施程序,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專項扶持對象
(一)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
1. 我市引進的符合長沙市產業發展導向、具有較強帶動效應,展覽面積達到2萬平米(含)以上的全國性巡迴品牌展覽項目;
2. 我市引進的參會人數達800人(含)以上、具有國際或國內影響力的大型商務、學術會議項目。
(二)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
1. 列入《長沙市會展業發展規劃(2017年—2021年》長沙市會展業重點發展項目(2017—2021)的會展項目;
2. 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會展項目;
3. 符合產業發展導向,與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緊密相關,發展潛力大、行業影響廣、培育價值高的重大會展項目。
二、實施程序
(一) 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
1. 項目篩選。由市會展辦業務處室對需要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進行彙總篩選,提出擬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
2. 商務談判。由市會展辦牽頭,視情況可邀請相關部門單位共同組成商務談判小組進行商務談判,根據談判情況提出引進的初步意見(包括資金扶持意見)。
3. 合規評審。由市會展辦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的商務談判流程及結果進行評審,重點考察項目的可行性、合規性、示範性。相關評審費用在會展專項中列支。
4. 部門審核。市會展辦對通過合規評審的項目進行審查。
5. 政府批准。市會展辦擬定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和資金扶持計劃報市政府批准。
6. 部門公示。經市政府批准後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資金計劃在長沙會展網和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7. 績效評價。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舉辦後,對該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二)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
1. 項目申報。由符合條件的會展項目實施單位向市會展辦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需詳細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往屆的主要數據指標、擬申請專項扶持的資金額度和用途以及本屆擬達成的績效目標等內容);
(2)申請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3)主辦單位批覆文件複印件;
(4)項目總體方案、招商招展方案、相關宣傳推廣資料、配套專業會議及活動計劃方案,上屆會刊和總結,展館場地租賃合同(意向協議)等資料;
(5)項目資金收支預算;
(6)首次舉辦的項目需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7)其它要求提供的資料。
2. 部門初審。市會展辦業務處室對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經市會展辦研究審定後提出初審意見。
3. 聯合會審。由市會展辦組織項目所涉及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對申請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進行聯合會審,根據聯合會審情況擬定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名單和資金扶持意見。
4. 第三方評審。對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資金收支預算及所需扶持資金交由第三方評審,所需費用從會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5. 政府批准。市會展辦擬定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和資金計劃報市政府批准。
6. 部門公示。經市政府批准後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資金計劃在長沙會展網和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7. 績效評價。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舉辦後對該會展項目各項數據、業績指標進行績效評價,並出具績效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