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殺鄱陽湖越冬候鳥 被判11年連帶賠償35萬

法院判決

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聞某保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劉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左某毛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浦某山、聞某保、劉某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54500元;被告左某毛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43000元,並責令四名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本案宣判後,被告人蒲某山、聞某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劉某、左某毛對於是否上訴暫未表態。

毒殺鄱陽湖越冬候鳥 被判11年連帶賠償35萬

[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

毒殺鄱陽湖越冬候鳥 被判11年連帶賠償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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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員 ]

查明事實

永修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浦某山,聞某保,劉某,左某毛為毒殺野生鳥類,多次製作毒餌,在鄱陽湖區範圍的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鐵路橋附近廬山姑塘溼地保護區範圍內投放。之後,陸續有志願者、護鳥員、公安民警在上述保護區內發現大量野生鳥類死體。經永修法院審查認定,四被告人共毒殺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琵鷺13只、小天鵝1只,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鴻雁5只、翹鼻麻鴨14只、綠頭鴨4只,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蒼鷺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鳥類。

毒殺鄱陽湖越冬候鳥 被判11年連帶賠償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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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在刑事案件中,永修法院認為,被告人浦某山,聞某保,劉某,左某毛四人以食用為目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投毒的方式,在廬山姑塘自然保護區毒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4只,情節特別嚴重,其四人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浦某山、聞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左某毛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另四被告人還毒殺了“三有動物”23只、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6只,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聞某保、左某毛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永修法院認為,四名被告僅因滿足口腹之慾,通過投毒方式非法獵殺候鳥,致使鄱陽湖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平衡遭受危害,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各被告應承擔連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為引導社會堅決革除捕殺和濫食野生動物的醜陋惡習,積極構建全民參與保護珍稀野生動物,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美好畫面,判決各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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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客戶端江西頻道-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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