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該怎麼辦

抵押物,實際上指的就是債務人(即抵押人)為了擔保其某一項義務的履行,而轉移給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一種擔保物。它既可以是有形的財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比如政府公債以及人壽保險等。根據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相關的規定來說,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也無論其是否被轉移還是佔用了,只要是用來作為擔保物的,都可以稱其為抵押物。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當抵押品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怎麼辦?

1、在實踐中,擔保物的價值並不總是等於擔保債權的數額。有的超過了債權數額,有的還不夠清償債權數額。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這是因為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債務人本人為抵押人的,債務人為抵押人,抵押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繼續清償一般債務,剩餘部分由債務人佔有;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兩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人不再對抵押價值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人應當繼續清償債務。

3、當然,抵押權的價值超過有擔保債權的數額的,應當歸抵押權人所有。

抵押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變現的價格有兩種可能,一是可能超過債權本息及相關費用,二是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及根據該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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