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項不合法,幹了也白乾?

委託事項不合法,幹了也白乾?

人們都說中國是個人情社會,不論乾點什麼事都想走捷徑,都想找些有關係的熟人幫忙。而這些熟人有時抹不開面子,或者想幫個忙就答應了,殊不知這種“幫忙”是有風險的,一旦引起糾紛,搞不好就會使自己無端受損。比如浩雲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諮詢,當事人就是因為幫忙而無端使自己受損。

白某、趙某系朋友關係,白某兒子想去消防局工作,但是沒有門路,聽說趙某有門路,於是白某請求趙某幫助其兒子到消防局工作,雙方約定辦事款20萬,若事情未完成則退回款項。後趙某幫助白某兒子到消防局工作,花費人情費10萬元。豈不料,白某兒子去了幾天後不願繼續在消防局工作,白某遂要求趙某退款。趙某認為委託事項已經完成不應該退款,遂諮詢本所若涉訴則如何?

一、委託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雙方在口頭約定委託事項時明知趙某不具備以合法形式為其兒子安排工作的能力和條件,趙某所承諾的安排工作是藉助熟人關係,通過請客送禮等方式達到目的,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政策,擾亂了正常的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趙某應當返還代理費20萬。

二、辦事款10萬元是否需要返還?

趙某主張辦理委託事項中已花費10萬人情費,但是一般這種人情費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履約的必要合理費用,因此不論趙某是否實際在活動中花費此項費用,都應當返還。

現在社會競爭激烈,工作機會一“碗”難求,許多父母為子女後半生的生活幸福而願意花大價錢走偏門。但是浩雲律所還是要提醒各位:這種行為無論對於委託人還是受託人都存在很大的風險,千萬不要在法律的邊緣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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