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是新朋友吗?记得先点蓝字关注我哦~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9月18日,万秀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严某杰、钟某华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回顾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15日凌晨,刘某、严某杰、钟某华分别驾驶装有高功率电鱼设备的渔船去到西江河龙平小学对出水域行船810米处以非法电击的方式捕捞河鱼。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巡逻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随即前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次执法在现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鲢鱼、广东鲂、鲮鱼等渔获物达200多公斤,扣押小机船、抽水泵、柴油机、发动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根据评估,刘某、严某杰、钟某华非法电鱼行为造成成鱼损失量为224.15千克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896.609千克,鱼卵、仔鱼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138671尾。

直击现场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嫌疑人(左三)指认现场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扣押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行称重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万秀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李艺(居中)

现场监督清点登记非法捕捞的鱼的重量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犯罪嫌疑人刘某、严某杰、钟某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河鱼,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致过电水体中的鱼类、鱼卵、浮游生物等死亡或受损,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和补充,破坏了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万秀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严某杰、钟某华分别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成鱼和鱼苗,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和环境。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

万秀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其损害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重目的,更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非法捕捞存在人,全方位保护西江渔业生态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字:徐衍

图片:徐衍

编辑:何雨

审核:李万锋

禁渔期电捕鱼损害西江渔业生态资源,万秀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图文来源: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总编辑:冯韵

审核:刘锦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