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检察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认定属正当防卫,监督撤案

近日,宝塔区检察院就一起故意伤害案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启动监督撤案程序,监督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本案中,苏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市区道路一隧道口处时,被醉酒人员王某无故拦停,王某用手拍打、用脚踢踹苏某驾驶的车辆,阻止其离开,苏某随即报警。

苏某下车后,王某又用手殴打苏某身体,苏某多次口头劝阻,称其已报警,但王某并没有停止,无奈之下苏某在王某胸前打了一拳,在腹部踹了一脚,致王某倒地,牙齿脱落。经鉴定,王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苏某对王某的伤害是在受到王某无故拦车、随意踹车、对其殴打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制止而采取的行为,苏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本案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并未造成重伤以上的后果,苏某在反击过程中既未使用任何工具,也未针对王某的要害部位进行击打,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经宝塔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要旨,苏某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启动了撤案监督程序。

WJ

宝塔检察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认定属正当防卫,监督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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