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这俩小子倒卖假茅台真没少赚钱!结果换来四年多有期徒刑外加10万元罚款

“国酒”茅台蜚声中外,是我国宝贵的民族品牌,也是世界驰名商标,同时也是假冒侵权行为的重点侵犯对象,4月26日,也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某消费者大量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箱1500元至18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某某以贵州飞天茅台酒每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每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消费者。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出售茅台酒148箱、国窖1573酒5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提请审查逮捕前,该院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充分发挥审查引导侦查职能,在批捕同时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认真审查案卷,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本案起诉到法院的同时,该院提出了精准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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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正处于疫情期间,加上二被告人被羁押在不同的看守所,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该院积极协调法院,与两个看守所分别远程视频连线,采用非接触方式开庭,并指派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同时对本案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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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宽城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任何人都不应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良性竞争机制。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红线,只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选购商品时应通过厂家正规渠道购买,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编辑:吴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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