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怎麼做到?

民間借貸糾紛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怎麼做到?

在這個快商業時代,民間借貸糾紛案日益增多,欠錢不付款已經是很悲催的事情,打官司又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糾紛發生時力圖在自己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無疑是很多當事人或訴訟律師首先考慮的問題。 當然,本文討論的起訴實際是指法院立案受理,而不僅僅指遞交訴狀這個行為。那麼民間借貸糾紛案如果做到讓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合同中事先約定,如果發生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的一種,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轄權,一旦約定,發生糾紛就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這是事前做好防範工作。

民間借貸糾紛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怎麼做到?

第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可否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關於法院管轄問題,有約定的情況下,約定優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合同履行地可以確定為原告住所地,那麼原告住所地法院就有管轄權,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是一種,適用此規則,

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說為廣大債權人帶來了福音,根據該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事實上,許多民間借貸糾紛在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都符合這一條。因此,在沒約定管轄法院,又滿足該條的情況下,原告方所在地就可以視為貨幣接受一方所在地,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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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原告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時,怎麼辦

如果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原告方法院有管轄權,但原告的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此時,要想在原告住所第地法院起訴,需要證據證明原告的住所地為經常居住地,需要向法院提交這些證據: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加物業公司證明或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證明,如果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上的名字是配偶的名字,還需要結婚證,這一組證據一起證明原告住所地為經常居住地。根據法律規定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此時,原告方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

好了,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哪立起訴?怎樣向原告住所住地法院起訴?上面已說清楚了,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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