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城戰“疫”】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常識2——歷城區司法局

【歷城戰“疫”】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常識2——歷城區司法局


一、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利採取隔離等緊急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三、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武漢"封城"是否有法律依據?法律對"封城"是怎樣規定的?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故,本次武漢"封城"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武漢屬於大中城市,且武漢的封鎖可能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所以封城是由國務院決定,並在疫區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檢查職責?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燬;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六、我國對出、入境人員採取何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依據《衛生檢疫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並且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七條規定: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採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


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政府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及時公佈疫情,瞞報、謊報、緩報的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如果不履行上述職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相關部門是否有權利徵用防疫物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醫生拒絕衛生行政部門工作調遣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之相關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並羅列了十二種違規情形。

其中,第十一款為"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醫療機構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應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十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運輸部門有哪些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哄抬物價的行為將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⑩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十三、政府機關工作人若庸政、懶政涉及哪些責任?

(1)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員負有領導、組織和實施的重任,若有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或不正確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採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瀆職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

(2)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如發生醫療器械方面的垃圾隨意處置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環境監管失職罪)。

(3)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構成犯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如口罩、防護服等物品的犯罪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5)違反規定,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6)要採取堵路斷路等方式封城或者在挖路後,對所設障礙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責任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構成犯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十四、疑似病毒攜帶者(疫情期間武漢返鄉人員)是否可以拒絕其回鄉?拒絕接受隔離的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醫學處置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拒接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十五、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散佈虛假信息的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可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十六、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

為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一、各地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嚴禁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

二、各地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三、社會各界發現違法違規交易野生動物的,可通過 12315 熱線或平臺舉報。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發現有違反本公告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經營者、經營場所分別予以停業整頓、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五、消費者要充分認識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遠離"野味",健康飲食。


十七、因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費用如何承擔?

一是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二是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根據國家衛健委的第二版診療方案,目前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診療措施主要包括氧療、抗病毒治療、抗菌藥物治療、使用糖皮質激素以及中醫藥治療等。這些治療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將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十八、疫情期間,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什麼緊急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42、43、45條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

第一,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但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後,後者不予批准的,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第二,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後,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6)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

(7)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第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十九、鄉鎮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下列傳染病防治工作:

(1)組織動員: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2)健康教育: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組織開展有關傳染病防治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3)衛生治理: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設施建設: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5)編制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物資儲備: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7)群防群治: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二十、與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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