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股權轉讓糾紛裁判要旨20例彙編

最高院案例:股權轉讓糾紛裁判要旨20例彙編


本文從《人民司法•案例》中摘錄二十個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經典案例並提煉裁判要旨,涉及股權拍賣、轉讓、變更登記、股東身份等各個方面。需要說明的是,裁判要旨重在思維角度突破及知識點的梳理,而並非結論的絕對性和唯一性。


一、股權競買人對拍賣信息負審慎審查義務


案例:安徽實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股權拍賣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權競買人應該正視股權拍賣的特點和規律,只有在轉讓人披露信息不實並構成違約時,才能請求法院支持其減少支付相應轉讓價款的主張,反之則敗訴。


二、臺商投資內地個體醫療診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訴胡月梅股權轉讓糾紛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來,大陸在醫療領域的惠臺措施不斷出臺,臺商紛紛投資大陸醫療機構。但投資醫院的門檻較高,許多臺商大多以隱名投資者身份進入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隨著投資項目的增加,糾紛接踵而至。本案是關於轉讓醫療門診部的糾紛,轉讓合同是否因違反投資導向而無效就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從投資導向角度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簽署後,廈門的地方法規規定臺商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從工商變更登記角度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變更,醫療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變更,投資權益理應可以轉讓。從隱名投資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商投資所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投資導向、違反效力性強制規範。


三、工商行政機關股東變更登記審慎審查義務的確定


案例:趙國良與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權變更登記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登記過程中,不僅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備並符合法定形式,而且應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合理行政原則為依據、以登記機關判斷與識別能力為限度、在專業範圍內對申報材料中的簽字蓋章等內容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四、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法律後果


案例:胡元中與湯敏股權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股東出資是公司賴以存在和運營的基礎,因此,抽逃出資行為,被公司法嚴格禁止並嚴厲懲處。股東出資後,隨即將出資轉走而用於非公司經營,是抽逃出資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後果,一是出資人對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如不履行該項出資義務,則不享有基於該項出資而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五、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全部股權的效力判定


案例:趙雙瑞與世紀華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股權時,應經股東書面同意,但轉股協議是否有效應依據商事外觀主義進行判斷,不得以協議未經股東簽章同意為由否認轉股協議效力。協議上即使已加蓋法人公章,但如有證據證明協議內容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仍應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對價的變更不屬於重大或實質性變更


案例:天津市順通化工機械貿易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津熱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已獲批准後,當事人協議變更股權轉讓對價的,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無須另行報批。


七、分期繳納出資股權轉讓中的幾個問題


案例:上海帝倉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劉寅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出資到位,即應視為履行完成了相應的出資義務,取得股東資格,同時享有股權轉讓的權利。承繼其股權的受讓人應當履行剩餘的出資義務,配合公司和出讓股東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如受讓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怠於履行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起訴,要求原出資人補繳出資,在此情況下,受讓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混同,不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資格,而仍應按公司登記機關所記載的事項進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權不應濫用


案例:山東海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謝宜豪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遲延履行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權。有權通過訴訟解除合同,主張相對方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應賠償損失。但是合同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在不具約定或法定除斥期間時,當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解除權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權時,則根據禁止濫用權利原則,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九、執行程序中對瑕疵股權轉讓的處理


案例:江蘇法爾勝新型管業有限公司與河南龍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執行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但增資時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並將該股權轉讓,此時應當區分瑕疵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時是否善意,並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追加原股東或現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發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為籌集經營資金,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委託中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轉讓公司股東的股權,部分受讓人在託管中心託管併到工商部門備案,其行為屬於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定罪處罰。


十一、改制企業職工退股應認定為股權轉讓


案例:雷飛平與重慶市璧山縣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點提示:改制企業職工退股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不能被認為是公司抽逃出資的行為。在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作出比公司法更為嚴格的條件規定時,應當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權轉讓旨在促進有效流轉,就股權轉讓的效力認定,應分為股權交付具有當事人間股權變動的效力、公司登記具有對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記僅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個層次。


十二、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糾紛案件的處理


案例:金軍等與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種繼承,無需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根據註冊資本來源地原則,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不改變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地,不導致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司,因此,該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在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公司有義務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十三、涉外股權轉讓居間合同效力認定


案例:寧波嘉成拍賣有限公司訴李瑞堂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權轉讓合同中,居間人或當事人為減少交易稅費,常常簽訂交易金額不同的陰陽合同,虛假交易金額的陽合同已報審批機關批准,真實交易金額的陰合同未報審批機關審批,對該未經審批的陰合同是否有效,以此為基礎的居間合同是否有效,現行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如股權轉讓行為已得到審批機關批准,當事人已經按照真實交易金額的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可認定涉外股權轉讓合同已生效,以此為基礎的居間合同也應認定有效。


十四、股權轉讓中股東身份的司法認定


案例:鶴壁市淇河傢俱有限公司與張進喜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2期


裁判要旨:股東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構成公司出資關係,為公司法所承認、以股東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體。其中,構成公司出資性是確定股東最為基礎的要素,也是股東主體身份司法認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權變動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案例:徐鋒等與路小生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對於股權轉讓,應充分尊重轉讓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成全股權交易活動,一方當事人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應當嚴格把握合同無效的構成要件,對於不符合合同無效構成要件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在股東變更登記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合法有效。


十六、場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陳敏剛與上海卓越納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還必須在國家允許的交易場所內進行。非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應當追究公司及其股東的法律責任。個人從場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東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十七、導致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法律效力及股權歸宿


案例:曹曉琴與宜昌中交船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裁判要旨:我國法律對於股權轉讓導致一人公司的行為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修訂後公司法確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後,根據司法解釋,應認定此前發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八、民商事訴訟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後果及處理


案例:北京然自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與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8期


裁判要旨:擔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該法人的名義,採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民事合同,從中獲取的財產被該法人佔有,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該自然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同時該法人與他人之間因合同被撤銷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將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繼續審理民事糾紛部分。


十九、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及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


案例:北京恆拓遠博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薛輝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在當事人提舉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不應依據股東出資額、審計報告、公司淨資產額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同時,未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合同因欠缺必備條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應認定該類合同未成立。


二十、內部約定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的股權份額認定


案例:王德與呂紅等股權確認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


裁判要旨:

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股權的首要依據。當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股東名冊的記載與事實不符時,對公司內部的股權份額,應當綜合分析發起人協議、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盈餘分配、經營管理等各項事實後作出認定。夫妻中的一人登記為股東,但有證據表明其配偶在股東資格方面與顯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視為享有股東權益的共同關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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