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賠償員工15萬,沃爾瑪還被員工告上法庭:你賠少了

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江蘇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沃爾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4民初8790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解除合同賠償員工15萬,沃爾瑪還被員工告上法庭:你賠少了

一審原告訴求

判令江蘇沃爾瑪公司無需向陳宏文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14646.23元。

一審法院查明

陳宏文於2003年6月25日入職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店,雙方先後簽訂過三期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為自2006年6月25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6日,沃爾瑪中國公司高級副總裁及首席道德合規官虞xx向沃爾瑪中國公司道德與合規部全體同事發送了主題為“人事及架構調整公告-證照與許可團隊”的郵件,宣佈證照與許可團隊的人事架構調整,該調整即日生效,證照與許可團隊將由新店及改造店證照團隊、營運證照團隊、證照項目團隊組成,原有四個區域證照團隊將合併為營運證照團隊。為此,江蘇沃爾瑪公司通過面談、電話、郵件等方式向陳xx提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2018年6月6日,江蘇沃爾瑪公司向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店工會委員會送達告工會通知書一份,

內容如下:“因公司管理架構調整,陳宏文的工作崗位受到影響。因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其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經慎重考慮,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擬與其自2018年6月7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018年6月7日,江蘇沃爾瑪公司作出與陳xx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同日,江蘇沃爾瑪公司還通過手機短信向陳xx發送了該通知。其後,江蘇沃爾瑪公司向陳xx支付了2018年6月工資1903.69元(基本工資1866.19元+餐補37.50元)、經濟補償金156634元,合計158537.69元。

一審法院認為

雖然客觀上存在江蘇沃爾瑪公司所稱的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和證照管理的政策調整,但江蘇沃爾瑪公司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這一政策調整對其單位的經營管理產生了哪些重大影響,導致其不得不變更陳宏文的崗位;

相反,其在與陳xx的往來郵件中卻多次表明了其單位對於證照與許可團隊架構進行調整是因業務發展需要,簡化工作流程,以實現更高效的運營;且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證照與許可團隊架構調整後,陳宏文原先從事的工作並非不復存在,而是由其他人員接替;即便這一架構調整系由江蘇沃爾瑪公司的上級總公司決策確定,亦不能改變其系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需要,為減輕自己的負擔,提高運營效率,而主動採取的經營策略調整的根本屬性,因此這一架構調整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江蘇沃爾瑪公司因此在與陳xx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不成後,單方決定解除與陳宏文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依法應按陳xx在其單位工作的年限,以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陳宏文的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陳xx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

一、駁回江蘇沃爾瑪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江蘇沃爾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陳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14716元;

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人訴求:

江蘇沃爾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江蘇沃爾瑪公司雖提供了空缺職位信息要求陳宏文選擇是否內部轉職,但上述職位均為其他關聯企業的工作崗位機會,且仍需要經過所申請部門的面試甄選流程入職,即由新的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故江蘇沃爾瑪公司向陳xx提供空缺職位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以與陳xx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為陳xx提供就業機會,並非基於雙方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提出協商。據此,江蘇沃爾瑪公司未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與陳xx進行協商,其因陳xx拒絕接受其提供的崗位機會,即與陳xx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系違法解除。

二審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江蘇沃爾瑪公司負擔,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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