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遇“新乡贤”警惕“伪乡贤”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系列评论④

评论员

新时代乡村治理,涉及众多治理主体,构成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乡镇层面,党的组织及党组织领导下的政权体系居于领导地位;村级层面,党的组织及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党的组织居于领导地位,其他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等,居于从属地位。“新乡贤”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在乡村治理中服从于党组织的领导,成为乡村治理组织体系有益补充。

“新乡贤”治理乡村社会与传统意义上的“乡绅治乡”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参与”后者是“主导”。在传统中国社会,有“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之说,致使乡村社会呈现“宗族化”“乡绅社会”“自治体系”“传统礼治”等特征,国家政权治理被排除在外,与当代乡村社会结构现状和现行国家体制相悖。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整合包括“新乡贤”在内的一切有利于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力量共同进行。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由于“新乡贤”是联系“官”“民”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参与乡村治理最大优势在于“贤”,即有较高的声望。有了“贤”就有了“权力”,而这种“权力”并非国家所赋予,是一种“自然权力”,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往往能达到公权力所不易达到的治理效果。

除“贤”以外,“新乡贤”另一个特征是丰富的学识和人生历练所锻造出来的非凡的乡村治理能力。“贤”与“能”之于“新乡贤”缺一不可,且“贤”在先,并高于“能”。如果只有“能”而没有“贤”,那就是“伪乡贤”。乡村治理,在礼遇“新乡贤”的同时,必须警惕“伪乡贤”。

警惕“伪乡贤”,是警惕一些人“挂羊头卖狗肉”。“伪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往往结党营私、造谣生事、制造矛盾和事端、抗御国家治理,有的甚至成为“乡霸”“村霸”。判定“新乡贤”“伪乡贤”,主要看其是否遵守党和国家的法纪和政策,是否处事公道正派,是否借乡贤之名为民办事……在这方面,通江县自去年创设政协“新乡贤界”和创办“新乡贤研究会”“参事会”等社会自组织以来,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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