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從重處罰利用未成年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黑惡勢力即便有自首等情節的也不予減輕處罰

每經編輯:馬原

4月23日上午,最高檢召開“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兩部”《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兩高兩部:從重處罰利用未成年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黑惡勢力即便有自首等情節的也不予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介紹,未成年人涉黑惡犯罪雖然從整體上看人數總量不大,佔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數量逐年增長。

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數分別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黑惡勢力利用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對象,以此規避刑事處罰,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無論是對社會和諧穩定還是對未成年人成長都危害極大。

例如,有的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自編順口溜“只要不碰八大類(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犯罪行為),天塌下來都不怕”,在組織成員中傳播,誘導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該組織;有的黑惡勢力刻意招募、拉攏未成年人,在案發後故意安排不滿十六週歲的成員到公安機關投案;還有一些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尋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誘未成年人加入,以達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僱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九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 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 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 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萬春表示,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雖然未成年人並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