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不交“建房費”就舉報 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蚌埠:不交“建房費”就舉報 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蚌埠:不交“建房費”就舉報 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蚌埠法院網訊 以“不給錢就舉報”為由,阻礙當地村民建房,並索要“建房費”。日前,固鎮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孟某鋒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固鎮縣楊廟鄉村民孟某豔準備在楊廟街道建房子,孟某清(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孟某鋒以孟某豔蓋房子地點為孟圩組所有為由,通過揚言不給錢就向相關部門舉報,阻礙孟某豔建房來要挾孟某豔及其父親孟某良索要錢財。由於孟某清等人多次在楊廟街以舉報違建為名阻礙他人建房,並向建房戶進行勒索,孟某豔和孟某良為了能夠順利建房,找到時任楊廟鄉調解室調解員孟某輝從中說情,最終被迫從銀行貸款50000元現金交給孟某鋒,後孟某鋒又將該50000元現金存入個人賬戶,將存單交給孟某清保管。在2017年12月,孟某良通過孟某紅要求孟某清、孟某鋒退錢,孟某清、孟某鋒經過商議後,只退還給孟某良35000元,剩餘15000元及其利息1217.01元被孟某鋒、孟某清二人私分。

另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孟某豔等人對被告人孟某鋒的行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鋒得到被害人孟某豔等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孟某鋒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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