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本文作者 | Amy姐

本文來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轉載請聯繫授權(微信ID:bosimi_2020)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2020年3月起,中國史上首次大規模個稅匯繳季開啟。

與普通民眾關心的退稅、抵扣不同,富豪更關心離岸公司、離岸信託等如何報稅

就此,本文解答。

1

誰需就其境外收入申報納稅?

先回答需就其境外收入申報納稅?

首先,中國是“全球徵稅國”,「居民」需就全球收入(包括國內和境外收入)向中國報稅,「非居民」僅需就國內收入向中國報稅。


誰是「居民」?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住所居民個人」);

2)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

與此同時,如果「無住所居民個人」自2019年起連續六個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30天,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所謂“六年安全港規則”)

這幾種算不算「居民」?


那麼,持各種護照/綠卡的高淨值人士算不算「居民」

比如,

1)持中國護照+新加坡綠卡+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2)持中國護照+新加坡綠卡+常住新加坡

不算,僅就國內收入向中國報稅。


3)持澳大利亞護照+中國團聚籤+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4)持島國護照+中國護照+常住國內

算,應就全球收入向中國報稅。

……

即不論何種國籍綠卡,只要是中國稅法的「居民」,都應“全球徵稅”,海外收入都應申報納稅。

那麼,富豪(「居民」)持有離岸公司、設立離岸信託應該如何報稅呢。

2

持有離岸公司,如何報稅?


對富豪持有離岸公司,比如持有一間BVI公司用來收集海外利潤,報稅與否分幾種情況。


情形一,BVI公司盈利,且2019年分配利潤給個人


這種逃不掉,法規明確應該申報交稅

個人收到BVI公司利潤,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二,BVI公司盈利,但未把利潤分配給個人


這種徵否相對主觀,目前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但有風險

因為個人沒收到分配沒所得,並不觸發納稅義務,不用申報,但又因為個人可以控制BVI公司的分配時點,容易故意避稅。

對於此,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對於無合理經營需要,而對BVI殼公司的利潤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視同分配並徵收20%個稅。


情形三,個人在境外轉讓BVI公司股權


應該申報交稅

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轉讓有所得,都應申報納稅。按20%稅率申報納稅,申報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據《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中國境外企業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稅。

更進一步講,

如果這間BVI公司持有的資產50%以上是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直接或間接持有都算,按資產公允價值算),轉讓BVI公司股權所得會被直接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都應按20%稅率申報繳納中國個稅。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圖: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權,應報稅20%

根據《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七),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3

設立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對富豪設立離岸信託,或作為離岸信託的受益人,目前新個稅法沒有任何規定。

大家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但同樣存在一定風險


Why?


以馬雲離岸家族信託架構為例,信託通常設立為“離岸信託—離岸公司—……底層資產”形式,離岸公司的持有人變成信託,富豪作為信託的委託人。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如上述,現實施的新個稅法專門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而這個反避稅的核心取決於“控制與否”

中國富豪設立信託,往往喜歡“控制”,保留充分的權利,比如隨時更換受託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甚至將整個信託設成隨時可撤銷的,

保留充分權利,信託可撤銷,“控制信託”,由此換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稅的“穿透”

信託下的BVI公司仍被視為富豪的受控外國企業,與純持有BVI公司一樣,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潤(或少分配),稅局直接調整徵稅。

這是目前可能的風險。

更進一步,

目前沒有任何信託稅務規定,但這應該不是常態,

有24萬億中國個人財富壓頂,有改革開放40年代際傳承對信託的迫切需求,相信不久的將來專門的信託稅會到來。

中國個稅匯繳季來臨,高淨值人士的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如何報稅?

△圖:中國有24萬億個人財富(彭博社報道)

對標成熟的英美,以美國講,

對於可撤銷的家族信託,視同信託不存在,所有信託資產納入個人報表;

對於不可撤銷的家族信託,信託本身作為獨立的納稅人,有獨立的稅號。將資產裝入信託時,按資產市值交贈予稅(超過免稅額度的);信託賺錢了信託納稅;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納入個人報表。

就是說,以後,家族信託本身可能就是個納稅人,裝入家族信託之時也可能馬上就要納稅,收到的信託分配也要納入個人報表。但這是以後的事。

4

不申報,稅局會不會發現?

當然,也有人存在僥倖心理,隱瞞不報。

稅局會不會發現?

可能會。

因為稅務機關已經有很多種途徑來獲得海外收入情況,


比如通過CRS信息的交換,


截至2020年2月,中國已與90多個國家/司法轄區開啟了CRS信息自動交換,離岸公司、離岸信託、海外保單等信息,每年自動換回中國。

比如而對於消極的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海外開戶行(如HK某行)會穿透背後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離岸公司賬戶的餘額(/或價值)、當期收入總額全部換回中國。

比如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託,CRS會穿透看信託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圖:海外信託換什麼信息回來


再如通過稅收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


中國幾乎與所有主要國家/地區和所有避稅天堂,都有簽署稅收協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換”條款)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如有需要,稅局可通過協定要求對方配合稅務檢查或調查,獲取想要的稅務信息。

事實上,很多跨境追稅的大案要案都是通過專項情報交換達成的。


再如通過避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9年起,多個離岸避稅天堂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包括BVI、開曼、百慕大、根西島、澤西島等等,

如設立在這些地方的離岸公司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只是個殼,用來收款或存錢的),或該地政府沒有監控離岸公司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則天堂會直接將公司信息(包括背後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動交換回中國

後記

根據2015年OECD統計數據,美國政府財政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的比例是83:17,加拿大是79:21,而中國個人稅和公司稅的比例剛好相反,是20:80。

2019年全國稅收收入人民幣157,992億元,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為人民幣10,388億元,僅佔全國稅收收入佔比為6.58%。

中國個稅徵管,剛剛開始。

就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吧。

本文作者Amy姐,入於會計師事務所,興於券商投行。拆過紅籌,做過併購。現幫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資產,做跨境投資。感謝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權轉載本條內容。文中言論僅代表作者觀點,與本公眾號立場無關,權責皆歸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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