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公司,加班工資怎麼算?

經常有客戶問我,我們公司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向人社局申請了綜合工時審批決定書,是不是超過審批工時的

所有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就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150%計算呢?

方律師想說:這樣想就太簡單粗暴了。要想了解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首先要明白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由來和定義。

綜合計算工時是為了考慮一些具有季節性、或者無法按照法定做五休二的制度操作的企業的特點設定的由企業能夠自主安排休息和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適用的企業有: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綜合工時制是作為綜合安排休息日、工作日的一種工時制度。即在休息日加班不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而是統一按照:超出工作時間的加班按照150%來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法定節假日除外。

即:

綜合工時制度的加班就有兩種情況:

(一)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二)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50%支付。

「勞動爭議」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公司,加班工資怎麼算?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1997.9.10)

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 40 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 8 小時(或 40 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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