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 案例裁判要點

案例1: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並且予以釋明,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的基礎。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重新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以房抵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合法有效。

案例2:鹽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在供水合同關係中,供水方自來水公司承擔的安裝、更換、維修水錶以及供水等義務是一種公共服務。用水方系被動接受水錶和計量結果。水錶更換前後,在用水方生產量基本不變且無管道跑水故障的情況下,水錶顯示用於生產的用水量卻大幅度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原則和日常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做出綜合判斷並公平合理的確定計算方法和損失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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