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法院環資庭認真學習貫徹全省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機制

隨著我國環境法治的發展,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和檢察公益訴訟的逐步開展,建立相關訴訟制度銜接機制是提高當前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專業化水平及審判質效的必要途徑。

為推進該項制度的發展,近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試行)》,格爾木市法院環資庭在收到該意見後,立即組織全庭幹警進行學習。該意見在明確了各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的基礎上,確定由西寧市城西區法院、海東市樂都區法院、海西州格爾木市法院、海北州祁連縣法院、海南州共和縣法院、黃南州澤庫縣法院、玉樹州玉樹市法院、果洛州瑪沁縣法院集中審理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並對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範圍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格爾木市法院集中審理海西州轄區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格爾木市法院環資庭認真學習貫徹全省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機制


通過此次學習,幹警們均認為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機制的試行不僅將有效統一裁判尺度,提高環境司法水平和審理效率,還能促使審判環資案件的法官專心研究、學習此類案件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環境司法的強化與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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