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鑑定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的鑑定意見及法院不予採納之研析

作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罪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的範圍是概括列舉式,主要包括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古生物化石、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為進一步瞭解該罪名有關重要定罪依據之一走私的物品的鑑定意見,筆者通過公開渠道檢索、收集500份判例,整理、歸納法院對該罪中提及的鑑定意見之文書、鑑定依據、以及鑑定意見不予採納之判例,為提高自己辦案能力之使用,亦供大家辦案參考。

目錄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的鑑定意見

1.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涉及的鑑定意見文書

2.涉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之認定依據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鑑定意見法院不予採納之案例

正文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的鑑定意見

1.本罪涉及的部分鑑定意見文書

1.1關於涉案行為中其他證據材料之鑑定:筆跡鑑定、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化驗鑑定書

1.2關於涉案物品是否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之鑑定:海關辦理涉嫌走私違規案件貨物、物品歸類認定書、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目錄表、關於涉嫌非法入境xxx檢疫結果的覆函、關於商請對涉案貨物進行認定的函、關於對非法入境xx產品包裝標籤內容核對情況的函

1.3關於涉案物品數量、價格或價值等之鑑定:價格鑑定意見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鑑定結論書、司法鑑定意見書

1.4關於涉案物品檢驗檢疫環節之鑑定:鑑定證書、檢驗證書、檢驗檢疫認定告知書

1.5關於涉案物品涉稅金額之鑑定:海關核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海關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資料清單

2.涉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之部分認定依據

2.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2.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發佈的有關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2.3《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2.5《2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中鑑定意見法院不予採納之案例

沒有鑑定意見書,不符合鑑定規則和證據原則

案例:李天星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雲25刑初70號

案情概述:李天星與他人共同商議,通過從越南走私凍品入境謀取非法利益。李天星把越南一方儲存凍品的櫃號發給與其有長期合作關係的河口“保貨”團伙負責人李某1,由李某1等人從河口的私開渡口將凍品走私入境,拉至河口“洋豐複合肥”倉庫,並倒裝外運至交貨地點。

審理結果及裁判觀點:

1.公訴機關提交

的第5項證據之鑑定意見通知書,為證實河口海關緝私局將李天星涉嫌走私凍品數量鑑定為827.5噸的意見。

2.法院認為,河口海關緝私分局關於對李天星涉嫌走私827.5噸凍品的鑑定意見通知書,沒有鑑定意見書,不符合鑑定規則和證據原則,對此證據本院不認定為定案證據。

3.裁判結果:被告人李天星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逃避海關監管,共同大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607.5噸,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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