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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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一個國家社會的進步程度也能通過勞動關係制度直接體現出來的,但現在個別地區就是還存在著對侵犯懷孕女職工合法權益的這種行為違法不糾的這種漏洞,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網友諮詢:合同一月份到期了,在我懷孕期間,公司準備開除我,不過現在公司是準備讓我自己提辭職,然後補貼我一個月工資,如果我不同意的話就給我換部門降薪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王小華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單位不得降薪,應當執行原勞動合同的薪資待遇。如果出現爭議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續簽合同。

由此,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王小華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通知嗎?  

單位不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終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終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王小華,執業律師,從業10年,從書記員到律師,一路穩紮穩打,“受人之託,忠人之事”作為我為每一個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座右銘,也確實為每一個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亦促使我繼續努力,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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