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犯罪研究(八):網絡賭博案件賭資方面的辯護要點歸納

網絡賭博犯罪研究(八):網絡賭博案件賭資方面的辯護要點歸納

在網絡賭博案件中,賭資數額的認定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賭博網站的建設者、股東、代理,如果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則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對於銀商來說,幫助收取的賭資數額在20萬以上,達到開設賭場罪的入罪標準,幫助收取的賭資數額在100萬以上的,則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因此,律師辦理網絡賭博案件,需要對涉案賭資的認定問題重點關注,筆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務中處理賭資認定爭議的案例,對網絡賭博案件中賭資方面的辯護要點進行簡要歸納,以期為此類案件的辯護工作有所助益,具體如下:

辯護要點一

採用累計多局投注數額的方式認定賭資在可進行連續多次多局進行的賭博形式中存在重複計算的可能,會和線下網絡賭博賭資計算方式產生巨大偏差,辯護律師需主張不能機械適用“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這一規定,並且主張對重複計算的部分予以扣減,如果在案證據無法查實重複計算的數額,則應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主張就低認定。

辯護要點二

本人投注參與賭博的相關金額不應計入賭資。網絡賭博網站的代理除了接受他人投注外,自己也有可能參與賭博,對於該代理自己參與賭博,由於司法解釋規定賭博網站的代理需要滿足“接受投注”才涉嫌開設賭場罪,而如果將“接受投注”解釋為“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有類推解釋的嫌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此,辯護律師應主張將代理本人投注的數額予以扣減。

辯護要點三

能夠說明涉案賬戶的資金具備合法來源、能夠指出控方存在未嚴格區分投注額和其他資金的問題或者有證據證實所指控部分資金存在其他用途,應當主張對其他性質的資金進行扣減。由於移動支付在網絡賭博案件的大量使用,涉案賭資的調查取證存在現實困難,相關司法解釋在賭資的認定上採用了刑事推定的原則,即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對此,辯護律師重點審查涉案賬戶的性質、賬戶內資金的性質,協助犯罪嫌疑人梳理資金明細,用以扣除錯誤計算為賭資的部分數額。

辯護要點四

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和銀行卡流水存在重複計算的可能。財付通、支付寶作為國內兩大移動支付工具,在網絡賭博案件中使用率極高,使用這兩種工具進行收支,不僅有轉賬記錄,在所綁定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上也會顯示。實務中,存在控方將轉賬記錄和交易明細累計所得籠統計算為賭資的情況,相當於將同筆投注額進行了兩次計算,辯護律師應主張扣減。

辯護要點五

關於賭資雙向往來的問題,下級代理與上級代理之間結算的賭資、下級代理與參賭人員之間的賭資,實際為同一筆賭資的產生的流動,不應累計相加,辯護律師應主張以較高的部分或以收取投注款的部分認定為本案賭資。

辯護要點六

對於因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而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涉案嫌疑人,注意審查其開始和結束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時間節點,對於該段期間以外的其他被錯誤認定為賭資的轉賬記錄(包括作為賭客參賭的數額)應主張扣減。

以上是黃佳博律師結合辦理網絡賭博類案件的實務經驗總結,希望能對司法實務中該類涉案人員的刑事辯護工作起到一定的參考和幫助作用。

排版 | 團隊助理小何

作者 | 黃佳博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