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對“養女”的性剝削——“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鮑某明案中的關係更像是“童養媳”,是一種性剝削。


文 | 沈 彬


鮑某明對“養女”的性剝削——“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資深律師、企業高管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的事,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裡面折射出很多問題:已經年滿14週歲未成年女孩,是不是處於性保護的空當期?甚至,14週歲的“性同意年齡”過低這個專業的話題也熱了起來。

我國刑法對於14週歲以下幼女採取了“絕對保護”原則,完全禁止其行使性同意權,只要和幼女發生性關係一律認定為強姦,但是對於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可能就有一些疏漏,有一些怪叔叔可能濫用自己監護、看護、教練這樣特殊的優勢身份,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實施誘姦,然後再打上“自由戀愛”的幌子。

在鮑某明案件中,哪怕是像嫌疑人自我辯解的那樣——一個40多歲的有著成熟社會經驗的律師,和剛滿14週歲的女孩有“戀愛關係”,哪怕其拿出聊天截圖力證是“自願”的,但是,大家總覺得這種所謂“戀愛關係”哪裡不對!

哪裡不對呢?其實在年齡差、女性還是未成年人這兩個點上。

一個有足夠社會閱歷,人脈、財力資源豐富的中年男人,與處於自己事實上監護之下的未成年女孩有所謂“戀愛”,本身就是一種“不倫”,事實上也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構成實質性傷害。

十四五歲,讀初中的女孩子身體還沒有發育成熟,可能情竇初開,可能和同班的校草互生愛慕,大家對此是可以理解的。但“大年齡差”的性愛,落到未成年女孩身上,可能就是一種性剝削。正像有網友所說,鮑某明案中的關係更像是“童養媳”,是一種性剝削。

從橫向比較來看,我國14週歲一刀切的“性同意年齡”還是偏低的。法國為15歲;英國為16歲;俄羅斯為16歲;美國是當今世界僅有的兩個未加入《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之一,但美國各州的同意年齡如今都不低於16歲,有些州的同意年齡則高達18歲。

事實上,很多國家對“性同意年齡”進行細化,不僅有“最低年齡”規定,還有“年齡差條款”。

《德國刑法典》第176條“對兒童的性濫用”規定了14歲的同意年齡,但其第174條“對被保護人的性濫用”則將同意年齡提高到18歲,就是說,對未成年人有監護、保護責任的人,如果要和其發生性關係,必須比其他人“晚4年”,就是要等到當事人心智更成熟一些,要避免監護、保護人濫用自己的身份,這個稱得上是“預防怪叔叔的條款”。

美國得克薩斯州規定“羅密歐和朱麗葉條款”,青少年之間彼此主動的性行為,即便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同意年齡,只要雙方年齡差距不超過4歲,及兩人行為時年齡在14歲以上,行為人無權威地位,就可免於性侵害的指控。少男少女偷嚐禁果是一回事,“怪叔叔”把手伸向未成年人那就是另一回事。

還值得一說的是,“性同意年齡”過低,並不是給了未成年人“自由”,事實上是讓他們脫離了法律的嚴格保護,可能淪為性剝削的受害者。

比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就稱,菲律賓“同意發生性關係”年齡為12歲令人震驚,因為它是全球的最低年齡之一。2018年時,菲律賓參議員Leila de Lima提出一項法案,旨在將“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8歲,以保護年輕人免受剝削和虐待。

已經有學者提出,中國刑法在提高“性同意年齡”的同時,要引進“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兩小無猜法”),制定“年齡相近豁免條款”,比如將“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歲,但是,年齡差在4歲之內的少男少女發生性行為,可以豁免。總之刑法應該懲罰“惡”,如果這種“惡”是在打法律擦邊球,就應該堵上法律的漏洞。

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鮑某明對“養女”的性剝削——“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鮑某明對“養女”的性剝削——“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鮑某明對“養女”的性剝削——“童養媳”和“朱麗葉”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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