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定罪量刑标准

虚假破产罪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量刑:

1.公通字〔2010〕23号第9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虚假破产罪-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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