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發文放開部分新房及二手房轉讓限制

近日,東莞市房產管理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籤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後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

通知稱,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後網籤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籤約交易。

關於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局),有關單位: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現對《通知》第二條“交易轉讓”和第三條“執行時點”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籤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後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後網籤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籤約交易。

三、關於“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後,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明確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時後,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籤約交易。

四、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五、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 (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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