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输液反应后把剩余液体丢了,看看后果如何?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11日15时41分许王某因交通事故伤后至某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1.右锁骨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后又转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检查,诊断:1.右锁骨骨折术后,2.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并入住被告骨伤二科处,入院后被告给予王某输液治疗,根据病历记载:2016年12月8日14时04分王某上腹部疼痛不适,14时20分呕吐胃内容物一次,14时30分诉畏冷、查患者寒颤明显,14时31分改为重症监护,16时3分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大汗、肢冷,呼之不应。王某于当日17时死亡。


原告(王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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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观点

王某的死亡原因明确,系热源反应导致死亡,产生热源反应的必须因素是致热源,是由于输液带入体内的,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给王某输入的液体中含有致热原。王某事发时年仅49岁,正值壮年,不存在年老体弱抵抗力差、耐受性差的问题。鉴定机构只鉴定了在发生热源反应后的抢救过程是否存在过错,结论是某市中医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处理低钾血症不当,存在轻微过错;但鉴定机构没有对被告整个诊疗过程进行鉴定,原因为被告未提供当时的输液液体。由于被告某市中医医院没有对当时的输液液体进行封存、化验,也不能对输液的操作过程进行现场还原,输液的液体是否无菌,输液的过程是否守了无菌原则鉴定人无从得知,所以鉴定结论没有涉及输液反应的前置原因而只包含了抢救过程。输液反应(即热源反应)的诊疗规范明确规定:发热反应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输液,并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必要时送检验科做细菌培养,以便查找发热反应的原因。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在受害人发生热源反应死亡的情形下,没有将液体封存保留,送检,明显违反了诊疗规范,应当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1.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市中医医院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的责任为轻微原因力,该鉴定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司法鉴定意见已对上诉人的过错作出鉴定,不存在热源反应的原因无法查明。现场没有封存输液、输血、注射等器物,是医患双方的责任,既然无法查明,就不应该由上诉人负全责,王某体质原因导致热源反应而死亡,是医务人员无法预计、无法避免的现场。3.被告医务人员在治疗王某时尽到了与医院相等的治疗义务,王某住院当天还有其他患者住院,医务人员对整体病室及王某病室的病友进行输液,均是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所有药品的质量均为合格产品,王某出现热源反应系其自身体质原因所致。被告只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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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2017年11月12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市中医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永忠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2018年1月8日原告再向法院申请对死者王某产生热源反应的原因及热源反应是否系死者本人的原因造成进行鉴定。2018年3月14日,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已超出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范围,不予受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说明,热源反应是因为输液的液体本身可能带有细菌污染或杂质、输液用具消毒不彻底、输液环境不清洁、工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配制药物过程中受空气污染、一瓶液体中加入的药物过多等原因,本案输液引起热源反应产生的致热源是外源性的,系输液带进身体的。同时应对输液物品进行封存、送检,但某市中医医院病历记载中没有体现:某司法鉴定中心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的结论是考虑热源反应后产生低钾,某市中医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加速了受害人的病程。对于药品、输液器具是否无菌、环境是否清洁等,因鉴定人员没有参与,不在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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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在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诊疗过程中,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后伤者王某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输液引起热源反应导致伤者王某死亡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死者王某在被告某市中医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液产生热源反应,导致产生热源反应的原因包括输液的液体本身可能带有细菌污染或杂质、输液用具消毒不彻底、输液环境不清洁、工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配制药物过程中受空气污染瓶液体中加入的药物过多等等,因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疗机构也未对现场实物保管,某司法鉴定中心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的结论仅是考虑热源反应后产生低钾,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加速了受害人的病程,而未对患者在输液过程中产生热源反应的原因予以考虑,故本院对某司法鉴定中心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的结论不予釆信。且本案输液引起热源反应产生的致热源是外源性的系输液带进身体的,根据诊疗规范,发热反应严重者,应立即停止输液,并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必要时送检验科做细菌培养,以便查找发热反应的原因。而医方违反上述规定,没有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故产生热源反应的根源及责任在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患者的体质原因不属于被侵权人的过错,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因患者王某在诊疗过程中死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8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田某703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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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关于输液反应的处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本案中王某因输液出现输液反应,包括严重发热,根据诊疗规范,发热反应严重者,应立即停止输液,并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必要时送检验科做细菌培养,以便查找发热反应的原因。因未保留输液液体导致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由医方承担,所以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程序违法导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非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实践中,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医院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一旦被患方掌握证据,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败诉无疑。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严格执行医疗常规非常重要,因怀疑药品、血制品、内置材料等原因造成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关医疗物品,以备检,并主动告知患方是否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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