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由合夥關係已轉化成借貸關係,是不是合夥在先借貸在後?

四叔在工地


我認為,法院認定資金的性質是借貸而不是對方主張的合夥投資。是否定了合夥的性質而不是說先後的問題,投入的資金屬於借款性質需要返還出資方而不是自負盈虧風險共擔的合夥做生意。


王佔香法援律師


主要看雙方是否就款項進行結算確認為借貸關係。其他法律關係形成的債務主張以借款記載主要欠款事實,即產生債權債務的事實發生在先,借款形成在後。對應的基礎性法律關係包括多種類型,借貸是對這些基礎性法律關係的處理和確認。


丹柱律所顏宇丹律師


不會是這樣的。

而且合夥關係和借貸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並不互相轉化。

如果因為合夥關係,使合夥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那也是一個因果關係,不是轉化關係。

這樣過程中,合夥關係是基礎關係,糾紛的案由依然是合夥糾紛。

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表面是合夥關係,實際是借貸關係。

這樣的情況,法院會將案由定為債權債務關係,以其之間的實際關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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