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上一篇文章,談談大家最關心的“疫情期間工資的問題”

一、根據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通告,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1、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針對上班人員應當發放300%的日工資;

2、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為休息日,針對上班人員應予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200%的日工資;

3、2020年1月31日以及2020年2月1日為國家規定的延長假期期間,屬於特殊假期,針對上班人員應予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200%的日工資;

4、2020年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針對上班人員應予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200%的日工資;

5、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目前僅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其明確認定為休息日,對於上班人員應予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200%的日工資。在我省(河北省)尚未明確對該期間予以定性的情況下,可按照停工停產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企業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規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人社廳明電(2020)5號通知第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工資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河北省企業因本次疫情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一個月以上的,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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