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獎勵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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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獎勵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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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獎勵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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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確認、

獎勵申報流程吧!


根據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7月28日通過的《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福建省公安廳關於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三明市見義勇為行為申報確認和獎勵流程如下:


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程序


確認條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 1.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 2.同正在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 3.主動協助司法機關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協助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 4.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申請或舉薦

見義勇為受益單位、受益人、現場目擊者、行為發生地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新聞媒體、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公安民警在辦案、巡邏或接處警的過程中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的,均可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舉薦或申請。


受理

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請人(或舉薦人)的申請報告和證據材料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對需要補充完善的證據、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材料完善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表》,報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有關警種或者職能部門在辦案或者值勤中發現的見義勇為行為,由辦案或者值勤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書寫舉薦報告,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表》連同有關見義勇為的證明材料,直接移交給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


調查取證

縣級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接到確認申請後,應當會同同級民政等相關部門,並可以邀請社會公眾,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見義勇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縣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予以確認。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舉薦或者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對因搶救需要、情況緊急且事實清楚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當場作出確認決定。經調查取證認為可以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均應當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審批表》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經縣級公安機關蓋章後生效。《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審批表》為開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或者《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的依據;同時也作為推薦表彰獎勵的憑據。


答覆

1.對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開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並分別送達見義勇為行為申請人、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


2.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說明理由,開具《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分別送達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人或舉薦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


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見義勇為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以本級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時效溯及力

單位或者個人舉薦、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


見義勇為行為獎勵的程序


(一)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收到縣級公安機關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審批表》和見義勇為人員相關事蹟資料後,對該資料進行整理彙總,按照事蹟影響力、危險程度等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等級的初步評定,並報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定。


(二)經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定後的見義勇為對象,分別給予以下單項或多項獎勵:1.通報嘉獎;2.頒發獎金;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


(三)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範(群體)”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由各縣(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授予。


(四)經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的見義勇為對象,可以報市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進行評選和獎勵。經市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初選後,再報市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審定。獲得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的見義勇為對象,經市政府常務會後參加省級見義勇為對象的評選和獎勵。


(五)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公開進行,除受獎勵人員或其法定監護人要求保密以及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外,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及其主要事蹟向社會公開。

來源:市見義勇為協會、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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