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回顧過去四十年間票據市場發展的發展歷程。從1979年人行批准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開始,至今整整40年,期間我國票據市場從無到有,制度不斷完善,從混亂走向規範。


直至2020年,票據市場進入變革規範化發展階段:票據套利與票據業務監管引起廣泛關注;經濟下行壓力尤大,央行降準與加大信貸投放,信貸因素成影響票據價格主要因素;包商銀行事件致使國股銀行、城商行、三農行信用分層,市場偏好國股票;票交所票據業務也迎來新的創新與挑戰。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其中,不乏有些非法套利行為,值得我們關注。所涉及的非法票據中介行為主要盈利模式有:


1

票據背書買賣賺取差價


非法票據中介控制多家公司在不同銀行開設對公賬戶,違規開展票據背書買賣,利用信息資源優勢賺取“票據市場收票”和“銀行貼現”之間的價差,同時囤積票據,利用票據市場利率波動謀取高額利潤。


2

操縱票據全流程牟取高利


非法票據中介聯繫貼現和轉貼現銀行,全流程控制票據買賣,最大限度節約資金成本,套取銀行資金。


3

循環開票貼現融資套利


非法票據中介通過購買大額存單或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給銀行,獲得銀行授信後開票,貼現,再發起新一輪融資套利。


一些非法票據中介通過循環開票套利,干擾了央行目前的宏觀調控;轉移銀行信貸資金等。眾所周之,票據業務的根本是為了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降低企業運轉成本而生,但一些非法的票據中介卻通過一些非法手段,抬高企業融資成本,讓企業雪上加霜。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票據中介是市場需求下產生的行業。造成票據市場亂象的罪魁禍首並非票據中介更不是票據民間貼現市場的存在,而是出票、承兌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銀行、風控監管不力的後果。


針對於這些非法手段,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將重點圍繞實施預警監測,維護票據市場秩序展開。這一工作要點,凸顯了2020年針對於非法票據中介業務的整治,將進一步嚴格化、嚴監管。


完善票據經紀人和票據交換制度,規範民間貼現市場


對於二十多年來民間自發形成的票據中介行業,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也不能以金融機構的標準進行要求,只要制定統一的票據經紀人資格制度和執業許可制度,引導具有專業知識和信用良好的企業持牌經營即可。


中介行業在各種政策打壓下二十多年來依然存在的事實告訴我們,中介行業對促進票據流通,繁榮票據市場的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據交易所是交換的平臺,而經紀人則是對接供需雙方的紐帶,同時完善票據交換和經紀人制度,才能從制度上規範民間貼現行為,把它真正納入法治化軌道。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票交所時代,商業銀行不能唯效率、唯業績是圖,要從內控優先角度出發,防控風險,改變票據業務只交給票據部完成的現狀,而是運營部門、風險部門、合規部門多部門聯動,從開戶、對賬到定價、評級,再到合規教育等環節,全面防範風險。


完善出票、承兌制度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造成票據市場亂象的罪魁禍首並非中介更不是票據民間貼現市場的存在,而是出票、承兌法律制度的缺失。建立統一的授信、信息公開和失信懲戒制度,規範承兌行為。


①建立商業銀行統一的授信法律制度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其中,主要是確定統一的授信最高額度和細化對統一授信的監管,設定監管職能機構和監測權,規定違法的表現形式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解決銀行超額承兌問題。


②其次,建立承兌人信用評級和披露機制,對事關公眾利益的信息必須經過法定機構的評估並強制披露。商業匯票既然可以通過ECDS公開發行和流通,事關所有客戶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規定其信息披露和評估程序,以保障交易相對方的知情權。強制承兌人披露承兌能力相關數據,由第三方評級機構對其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將結果記載在票據上,登記以前不得接入ECDS進行交易。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③再次,建立票據失信人公佈和懲戒制度。我國沒有《社會信用信息法》,也沒有建立票據失信人信息公佈和懲戒制度,對票據失信行為處罰無法可依。ECDS系統為票據行業失信人信息公開及懲戒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礎。本文認為,建立統一的拒付人失信黑名單制度,對於非法拒付、故意不簽收、押票等嚴重失信行為進行公告,如果六個月內發生兩起,納入票據失信黑名單,並分別給予停止承兌匯票業務、罰款和取消交易資格的處罰。讓任意承兌人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懲罰之值在任何情況下,皆須不小於足以超過罪過收益之值,當違約成本遠大於其收益時,承兌人基於對自己利害得失的衡量,才會對其承兌行為真正負起責任。


票據中介≠中介行為,什麼是解決票據行業亂象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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