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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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舉證不能的將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不可否認,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談官司的輸贏就是空談,所以說當事人都是希望提交的證據越多越好。

但是法院審理案件是有審限的,因此法官在拿到案件向當事人送達應訴手續時就會對舉證期限進行規定,一般是15天或者30天。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為了方便也沒有嚴格按照舉證期限進行,一般在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法官都會收。可是有些偏偏就是不操心,開庭時法官問還有證據提交沒,有些人會說有,法官問證據在哪,結果人家來了一句我沒帶。面對這種當事人法官法官也不會心軟,會直接告訴當事人,證據就是讓你開庭提交,你現在沒拿就等於沒交。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如果你真是開庭時忘了帶了,法官會限定一定的期限,讓你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上來即可。

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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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的情況當事人主觀上都不是故意的,但是證據突襲當事人主觀卻是故意的,最起碼有重大的過失。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進行舉證或未完全舉證,等到庭審程序進行時突然將證據出示,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比如說案件在一審時當事人手中就有關鍵性證據,且該證據的形成時間是在一審開庭前就取得,但是當事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就是不提交,一直到二審開庭才提交,結果弄得法官及對方當事人都措手不及。筆者認為打官司雖然需要講究策略,但是更注重事實,不尊重規則的策略在法律上是不應當提倡的。

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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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突襲的不僅影響正常的審理秩序,同時剝奪了對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是一種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我國對於證據突襲也有這嚴格的處罰。“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但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證據突襲的處罰並不多,主要因為在取證上比較困難,同時法院也不想得罪人。

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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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舉證的該怎麼呢?《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所以說舉證困難的,一定要書面向法院提交延期提交證據申請書,只要你理由客觀存在,法官都會允許的,千萬不要一聲不吭,對於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法官是不會心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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