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錯案

山東省汶上縣法院10年前根據律師寫的假證明,(當事人韓道香在派出所已經承認)。沒有按結婚判,而是按同居關係判的,這麼多年了給劉漢群精神上造成嚴重傷害,經濟上造成嚴重損失。現在法院二審和終審已經判決完,推翻了原來的錯案,有關當事人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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