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劫匪被判3年,二審判無罪,正當防衛代價太高

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無罪,認定他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結局是好的,但是,過程太艱辛,我們看一下事情經過。

反殺劫匪被判3年,二審判無罪,正當防衛代價太高


男子被搶,身中5刀反殺劫匪

2017年5月早上,醉酒的黃某在公園乘涼,一名男子要搶他手機,黃某在反抗的過程中被劫匪砍了5刀,兩刀砍在右手,三刀砍在左手。

在劫匪準備砍第六刀的時候,黃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對男子後背捅了一刀,劫匪當場倒地死亡。

株州荷塘區法院一審認為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認定他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賠償劫匪家屬9千餘元的損失。

不可思議的是,劫匪的家屬提起上訴,認為事實沒有查清,影響了民事賠償。黃某也上訴,認為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二審法院在審理後改判,認定黃某構成正當防衛,黃某無罪釋放。

反殺劫匪被判3年,二審判無罪,正當防衛代價太高


正當防衛的條件

《刑法》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法性、侵害性、現實性)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緊迫性)

3、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4、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同時,《刑法》也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對於搶劫、殺人等行為採取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劫匪已經在搶劫,又砍了黃某五刀,這種危急的情況下,黃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無限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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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敲詐勒索能否正當防衛?

對於財產型犯罪,奪回財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敲詐勒索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基於恐懼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損失。

一般認為,敲詐勒索是否既遂,要看行為人是否取得他人財物。如果在敲詐者取得財物後,受害人追回財物時,造成敲詐者損害的,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當然了,如果敲詐勒索演變成搶劫的話,即使沒有取得財物,也可以實施特殊正當防衛。

寫在最後

黃某在2017年5月被搶,被刑事拘留、提起公訴、一審、二審,整個案件歷經近3年,正當防衛代價太高,人生有多少個3年?

在這過程中,刷新筆者三觀的是,劫匪的家屬居然也不服判決,認為民事賠償少了。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筆者認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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