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優惠,重點群體創業可享稅收扣減優惠

為方便納稅人及時瞭解掌握稅收優惠政策,更好發揮稅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作用,稅務總局近日公佈新版《“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歸集了89項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從初創到發展的整個生命週期。其中,扶持重點群體創業及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最新優惠政策如下

最新優惠,重點群體創業可享稅收扣減優惠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最新優惠,重點群體創業可享稅收扣減優惠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與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二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最新優惠,重點群體創業可享稅收扣減優惠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