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新政本月起施行

寧德網消息(閩東日報記者 陳薇) 4月13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獲悉,2020年寧德市住房公積金新政已經出爐,4月3日起施行。新政涉及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提取政策、放寬樓盤備案申請條件等方面。

變化一 落實高層次人才優惠政策

持有三都澳英才卡(包含白金卡和金卡)的寧德市高層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

白金卡持卡人在本市行政區第一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一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放寬至我市最高額度的4倍,即雙職工由60萬元放寬至240萬元,單職工由35萬元放寬至140萬元,但可貸額度仍需滿足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等條件。

我市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需正常連續繳存滿12個月,但白金卡持卡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時限放寬至繳存次月,金卡持卡人縮短為6個月。

三都澳英才卡持卡人在我市工作並繳存住房公積金,其配偶在外地工作並正常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一年,並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按雙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

變化二 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收入認定

取消“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達12%的,工資基數應按12%折後計算”的規定。

過去,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達12%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工資基數應按12%折後計算。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精神,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保障繳存職工權益,因此取消“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達12%的,工資基數應按12%折後計算”的規定。

變化三 調整離婚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

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離婚,須結清該筆貸款後,非主貸人方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之前政策規定,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離婚,非主貸方離婚滿6個月後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根據省住建廳要求,職工存在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不允許再次受理貸款,為使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與我省其他地市政策一致,將貸款政策調整為: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離婚,須結清該筆貸款後,非主貸人方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變化四 放寬償還購房貸款提取條件

已自行提前還款的,可憑距申請提取日12個月內的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申請提取公積金。

過去,已自行提前還款申請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請提取日3個月內的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根據《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逐年衝還貸”業務的批覆》,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憑申請提取日前12個月還款明細清單辦理手工提取手續,為使償還購房貸款提取的政策一致,已自行提前還款的申請提取的,還款憑證由距申請提取日3個月內放寬至12個月內。

變化五 簡化離職提取辦理要件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簽訂離職提取承諾書。已辦理離職提取的繳存職工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變化六 防範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

與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持有該房屋產權滿半年,已辦理住房貸款的除外。

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支持職工基本住房需求,打擊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將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購買二手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調整為“須持有該房屋產權滿半年”。同時,為避免影響正常的購房需求,將已辦理住房貸款的情況排除,無須持有房屋產權滿半年。

變化七 放寬樓盤備案申請條件

此次還修改了《寧德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樓盤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樓盤備案申請條件和違約違規情況的規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樓盤備案申請條件。《辦法》中有關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違約違規情況一併取消。同時,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將《辦法》第四條第五項“開發企業同意按擬發放公積金貸款總額的5%繳存擔保保證金”修改為“在借款人房產預抵押登記期間,開發企業同意作為階段性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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