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有句老話說得好:“好馬不吃回頭草”。

但在職場中,有些好馬也吃回頭草!!!

一些已經離職的員工,再次回到公司入職,也是經常發生的事。

當然!這對於企業來講,重招離職員工確實比招聘新員工多了很多優勢。

不僅僅是節省了招聘人才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對於工作也更容易上手,能夠更好的融入公司,這能為HR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但這裡就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了,就是對離職後再入職的員工,企業能否再約定試用期呢?

這個問題就是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理解,這沒有一個準確的答案,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的爭議。

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重新入職能再約定試用期?

一種觀點認為:離職員工重新入職建立勞動關係,與之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係具有獨立性,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實例①:

11年5月,小曾進入一家外貿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

但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小曾就因個人原因,在12年4月份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後簽署完離職結算單,辦理好了離職交接,他也離開了公司。

到了16年6月,小曾又通過和公司高層的聯繫,再次進入公司工作。

雙方當時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和薪資待遇與小曾離職前完全相同,並且又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

可這次試用期還沒結束,小曾就被公司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小曾不認同公司的決定,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仲裁委對小曾的請求不予支持,小曾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法院也駁回了小曾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該條款的適用限於“雙方處於同一段勞動關係”的前提。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離職後又迴歸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

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除上述觀點,實踐中還存在著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符合同一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即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實例②:

1998年5月20日,王宇入職了上海一家建築公司,擔任工程師,在經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後,王宇就成功當上了工程部經理。

後因為一些私人原因,王宇在15年1月15日的時候離開了公司。

但10個月後,也就是15年11月17日,王宇又重新入職了公司。

並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5年11月17日至18年11月16日,又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擔任的仍然是工程部經理。

不過這次試用期還沒過,王宇就又離職了!

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經濟賠償金。

在被仲裁委駁回了仲裁請求後,不服氣的王宇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而法院對此做出的裁決是:

王宇原在公司任職工程部經理,從公司離職後不到一年的時間又重新入職,並擔任原職,在這個情況下,公司與王宇仍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因此,王宇從2015年11月17日入職至2016年1月8日離職,公司應按王宇已經履行的試用期間向其支付賠償金。

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重新約定試用期的是否可行,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所以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諸多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小編還是建議大家,對離職後再次入職的員工,公司儘量不要再約試用期,因為在目前法律未明確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約定試用期,可能有需要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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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能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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