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也有“有效期”

當義務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麼申請強制執行是否有時效限制呢?

王某在某銀行貸款9萬餘元,其友豐某為其擔保。該筆借款到期後,王某並未及時償還,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王某於2016年1月12日前還清本金,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約定時間到後,王某依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20年3月15日,銀行向黃驊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月16日,當黃驊法院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王某、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二人當場提出異議。“案子過了這麼多年,銀行從來沒有催過還款,現在還能申請執行嗎?訴訟有時效,執行難道沒有時效嗎?”隨後,王某二人向黃驊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中止執行。

收到異議申請後,承辦法官對案件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圍繞銀行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關鍵點,第一時間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進行了溝通,進一步瞭解案件相關的情況,審查執行時效是否有中止、中斷的情形。

經過梳理,承辦法官發現調解書約定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但是銀行申請執行日期為2020年3月15日,這期間已經過四年多的時間,遠遠超出兩年的申請執行時效規定。且經核實,銀行拿到調解書後,也從未向兩位被執行人主動提起還款事宜,而是這次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不存在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況。綜合審查情況,承辦法官認為銀行申請執行確實已經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經過法官釋法,銀行了解了執行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正視了超過時效申請執行的現實,於是撤回了對兩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而兩位異議人也一同遞交了撤回執行異議申請。

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銀行與王某在調解書約定王某於2016年1月12日前還清本金,故此該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的規定,銀行應該在2018年1月11日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未向兩位被執行人主動提起還款事宜、被執行人也未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等存在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況下,銀行直到今年3月15日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肯定過了申請執行時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過了執行時效申請執行人仍申請執行的,法院仍會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其執行申請予以受理。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對其超期申請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執行異議成立的,法院將作出裁定,對執行申請案件不予執行。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再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迴轉已履行的內容或者不再繼續履行剩餘義務的,法院將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王某、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二人就提出執行時效異議,且經法官審查執行時效異議成立,故此銀行不得不最終撤回了對兩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訴訟時效可能影響案件成敗,殊不知申請執行也有時效。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大家,行使權利需及時,維權別犯“拖延症”。申請執行人一定要在有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且莫因超出執行時效而使自己的財產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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