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鮑某某事件談女性朋友的保護

(作家)亦舒曾說:一個女子不知要小心到什麼地步,才能安然度過這一生。

而這個過程,懂法,就是最好的自衛武器。

從鮑某某事件談女性朋友的保護


一、最近持續發酵的鮑某事件相信同學們一定有所耳聞,藉此次事件我想提兩個較為關鍵的點。

第一,辦案機關首先需要查實鮑某是否與“養女”在14週歲之前發生過性行為。因為14週歲這個年齡是“強姦幼女”的年齡界線,無論是犯罪行為認定還是後續量刑,都有非常大的差異。在14週歲之前,只要可以證明雙方發生過關係,無論女方是否出於自願,都構成強姦罪。

關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還曾經有一個罪名,那就是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將嫖宿幼女罪單獨列出,是因為客觀上,的確有未滿14週歲賣淫女的存在。考慮到主客觀相統一,或者說考慮到刑事打擊的嚴肅型,不能把嫖娼行為而升格為強姦,所以規定了這個罪名。

但是為什麼規定了這個罪名呢,為什麼明明是嫖娼行為而列為犯罪呢?

幼女的的生理和心智都不成熟,極易被不法分子引誘或受到不良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性交易)的違法之路,所以專門制定了保護賣淫幼女的法條。也就是說從刑法上相對剝奪未滿14週歲幼女的性自主權,有利於打擊對幼女的性侵行為,實現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保護。

但是多年來,這個罪名爭論不休,往往會成為強姦幼女行為的藉口,很多人會辯稱有金錢交易而將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娼行為。所以自2015年起,刑九修正案刪除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就適用於刑法第236條規定,即只要性行為發生在14週歲前,就構成強姦。無論是利用強制、脅迫、引誘、欺騙手段實施,還是以有償性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種性暗示,但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姦,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

第二,辦案機關還需要查實:與滿14週歲的對方發生性關係時,鮑某是否存在違背受害人意志的強迫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鮑某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對方不知、不能、不敢反抗而進行性行為,那麼鮑某構成強姦罪。這個強迫的行為一次就可以,也就是說哪怕有一百次自願,但是有一次存在了強迫行為,也同樣構成強姦。

二、那麼女性朋友在面對可能遭受或正在遭受的侵害時,應當如何保護自己呢?

1、生命重於一切

人最寶貴的東西是生命,生命對於人只有一次。——[前蘇聯]奧斯特洛夫斯基

不管是面對可能的侵害還是正在發生的侵害,首先必須要保住的是自己的生命,其他一切都要為它讓步。

王大偉教授曾講過一個案例,一名女大學生受到侵害後,對著暴徒說了一句:“我認識你的臉”,本來無意傷她的暴徒二話不說將她殺害。

還有個案例是講:一個歹徒半夜在校園裡攔住一個女生想要劫財,女生說道:“我沒錢啊大哥,這不正要借錢去”,這時歹徒見色起意,說沒錢把衣服脫了,女生無辜地回答道:“大哥我借錢就是去治療性病的”,女生利用沉著和機智成功躲避了侵害,逃脫了魔爪。

在面對侵害時,女性的身體力量雖弱小,但要相信智慧的威力是無窮的,我們要善於運用智慧,採取一切辦法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2、可能發生的侵害

當面對可能發生的侵害時,其實女性朋友能做的有很多,下面我不盡全面地說幾點:

(1)女性朋友的直覺一般很準,也很容易捕捉到危險的信號,此時不要猶豫,三十六計走為上計,一定要想方設法地先逃離封閉危險的環境,然後儘可能地爭取其他人的救助;

(2)若想要及時得到其他人的幫助,那不妨外出時,給自己的親朋好友分享自己的行蹤,或者隨身攜帶報警器,當遇到危險時按一下,可以發出120分貝的報警信號;

(3)獨居女性在出差,旅行住酒店時,可以買阻門器置於門縫處來防止“侵害”破門而入,在定外賣或者拿快遞時,也儘量不要寫詳細的地址和真實的姓名;

(4)當外出住酒店時,可以用手機進行“偷拍監測”,鏈接WIFI就可以知道房間是否被安裝針孔攝像頭;

(5)有很多情況不方便打電話報警,那可以選擇短信報警,寫清楚危險情況發送到12110+所在城市區號後三位即可。

3、正在發生的侵害

如果侵害已經發生,能跑還是要儘量跑的,跑不了在保命的前提下要“反抗”,如何機智有效的“反抗”呢?舉一個非常有當下特色的真實案例,大家自行體會:

今年一月底,湖北省京山市的返鄉青年肖某,因與家人發生口角離家出走,由於身無分文遂心生邪念,趁著夜色撬窗進入本村婦女易某家中。肖某將外套及鞋子脫掉後偷偷潛入易某臥室,被驚醒的易某發現陌生男子後大聲呼救。肖某用手勒其頸部、掩住口鼻試圖對其性侵,易某急中生智,一邊咳嗽一邊拼命推開肖某說:“我是從武漢回來的,已經有了感染症狀,所以一個人呆在家裡自我隔離!”肖某聞言大驚失色,連忙將放在床邊的蘋果手機和錢包裡的80餘元現金搶走後逃離現場。

那如果逃不掉又反抗不了,女性朋友該如何維權呢?

首先一定要掌握證據。

什麼樣的證據?

對方暴力、強迫、威脅,己方反抗的證據。可以是撕碎的衣服、扯破的床單、自己身上的傷痕、給對方的抓痕、摔碎的什麼物件、或者是亂糟糟的屋子等,這些都是用來證明自己不是自願的,這一點在定罪時至關重要;

注意!不要換衣服也不要洗澡,因為身體狀況也是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

其次,迅速逃離侵害地點,到公共場合立刻報警,最大限度地為取證爭取條件和時間。

最後,總結一下通用方法:

遇到危險,舍財保命。儘量智取,切勿激怒。

大聲呼喊,引起注意。找準時機,抓緊報警。

願每一位女性,都能撐好自己的保護傘。

本文作者:孟博律師團隊可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