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人信息被洩露,保護個人隱私需要硬招

據山東膠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6000人信息被洩露”事件有了新進展——4月13日,膠州市民的微信群裡出現中心醫院出入人員名單信息,涉及6000餘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3名涉案人員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期間,洩漏6000餘人詳細信息,顯然侵犯個人隱私。如果這些信息被非法利用,不僅會產生難以估量的後果,也會加劇公眾對個人隱私的不安全感。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少,多是規範侵犯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行為,震懾力度不大。特別是,針對個人信息洩露事件,多為治安處罰,鮮見有侵權人受到更嚴厲的懲處。比如,有人利用技術非法獲取購物平臺用戶信息來牟利,往往相應的處罰偏輕。如此語境下,因洩露涉疫個人信息被行拘事件,為保護個人隱私提出更現實的要求。

在一些發達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的措施比較完善。比如,早在1974年通過生效的美國保護隱私權的法案,其中的隱私權概念和理論,逐步被很多國家接受。在歐美等國,居民扔在門口的垃圾袋,必須由專用車運走,因為其中難免有收據、賬單及信件等隱私,任何人如果未經許可擅自搬運或打開垃圾袋,都有可能面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起訴。

6000人信息被洩露,涉案人被行拘,給立法機關帶來啟示:公民個人隱私更須細節性保護。首先,儘快推進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為個人隱私提供系統化保護。目前,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個人信息保護法已被納入“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之列。因此,要加快立法步伐,通過建立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補償和懲罰機制,設置監督機構等方式,為個人信息上一道“保險閥”。同時,應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和保密等問題制定詳細規定;信息採集源頭必須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記程序等。

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是個老問題,破題必須從細節、實招上入手。(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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