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法 | 去世前,他迷迷糊糊一直重複著三個字“摩托車”

來源|CCTV今日說法

“我告訴他昨天早上傷者搶救無效死亡了他當時就崩潰了嚎啕大哭”

山路上的車禍

2019年12月1日晚上7點,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交警大隊接到警情,報警的人稱,在通江縣廣納鎮往三溪鎮方向的公路上,有個老人躺在地上,受傷嚴重,好像是被車撞了。接到警情後,民警立即趕到了現場,而老人已經意識模糊,處於半昏迷狀態。

由於現場沒有目擊者,無法確定事故是什麼時候發生的。鎮衛生院的醫生在現場給老人做了初步檢查後發現,老人傷情十分嚴重,在迷迷糊糊中一直重複著3個字——“摩托車”。

隨即,受傷的老人被送到縣城醫院進行救治。與此同時,民警對現場進行了初步勘驗,在距離老人倒地不遠的地面上,發現了一大塊破碎的摩托車擋風板和一個後視鏡底座,周圍還有零散的碎片。民警判斷,應該是一輛紅色的摩托車撞傷老人後逃逸了。


今日說法 | 去世前,他迷迷糊糊一直重複著三個字“摩托車”

(現場遺留的摩托車零件)


12月2日早上6點,醫院傳來消息,老人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去世的老人姓江,69歲,生前和老伴兒在廣納鎮的一個山村裡生活,平時很少外出。當天他是去鎮上買牛的,沒想到這一去就再也沒能回來。

江老漢和老伴兒年齡大了,幹不了重活。家裡的唯一的收入,就是兒子江斌一個人在外打工賺的錢。老兩口還有兩個正在上學的孫子,生活條件本來就比較困難。2014年,小孫子還被查出患有甲狀腺腫瘤。為了給孩子治病,江家已經欠下了40多萬的債務,現在又遭到了這樣的變故,突如其來的打擊讓這個家庭再次陷入危機和悲痛之中。

找到肇事者

12月2日早上,通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平帶隊對現場進行了第二次勘查。從事故現場遺留的大量碎片以及老人被撞身亡的結果來看,當時摩托車與老人的撞擊應該十分劇烈。


偵查員在走訪一家摩托車維修店的時候,發現了一個可疑的狀況。維修店工作人員說,她只記得有個人來更換過摩托車的儀表盤和擋風板。偵查員立刻查看了從這輛摩托車上換下來的配件。


今日說法 | 去世前,他迷迷糊糊一直重複著三個字“摩托車”


警方立即提取了這些部件碎片,與此前事故現場的遺留物進行了比對,破損的地方完全吻合。於是警方再次找到那家修理店的工作人員詢問,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也不認識那個修車的人,但是他看到這個修車的人跟電信公司的員工李某說過話。


警方到電信公司找到了李某,而李某表示他也不認識那個修車的人,只知道他是移動公司負責網絡安裝的,因為兩人工作相同,所以偶爾碰面會打個招呼。警方排查後,認為移動公司的陳某有重大嫌疑。警方通過移動公司得知,陳某正在廣納鎮石廟村工作。於是民警在出村的主幹道上設置了關卡,等待陳某。


下午1點左右,陳某駕駛著摩托車出現了。民警發現,陳某駕駛的摩托車的擋風玻璃、儀表盤、後視鏡等都是更換過的,更換部位和在修理店垃圾箱裡發現的部位一模一樣。民警將陳某帶回交警大隊進行審訊。


陳某最終交代,當天晚上他下班後騎著摩托車回家。出事那段路沒有路燈,他的摩托車燈光又比較昏暗,路上的情況看得不太清楚。


今日說法 | 去世前,他迷迷糊糊一直重複著三個字“摩托車”


陳某的車滑倒在地,他立即過去查看,才知道自己撞了人。陳某一看到被撞的人臉上流了很多血,怕承擔不起責任,就扔下受傷的江老漢,匆忙上車逃離了現場。第二天一早,他把摩托車開到修理店,更換了受損的部件。

兩個家庭的苦痛

儘管找到了肇事者,但是當警方瞭解了犯罪嫌疑人陳某的家庭情況之後,不禁又犯了難。陳某的妻子患有智力障礙,不能出去工作,岳父岳母也患有重病,家裡的經濟來源全靠他一人工作掙錢。家裡還有兩個孩子要照顧。無奈之下陳某的兩個孩子,只能暫時交給親戚照顧。


今日說法 | 去世前,他迷迷糊糊一直重複著三個字“摩托車”


陳某被抓獲後,江家人要求陳某對江老漢的死進行賠償,但是陳某家的現實情況讓他根本拿不出錢來賠償給江家人。通江縣交警大隊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拿出3萬元,墊付給江家作為安葬費,先讓老人入土為安。


陳某借遍了親戚朋友,湊了15萬元賠償給了江家。通江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為過失性犯罪,並且已經取得了受害人諒解,社會矛盾已經化解,依法對其不批准逮捕,改為取保候審。


普法時間


Q1:對於肇事之後逃逸和不逃逸所接受的處罰有什麼不同?


A1:第一個層面上就是在刑法上,如果逃逸,責任就重。本來構成交通肇事罪,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果逃逸,要處3年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有證據表明受害者如果及時接受治療是可以救活的,因為逃逸而救治不及時導致其去世了,要處7年以上到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二點,在證據上來講,有些案件可能沒有監控錄像,路面的證據也不清晰,責任不太好確定,有時受害人可能也有很大的責任。如果受害人是主要責任的話,肇事者是沒有任何刑事責任的,但在查不清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逃逸,那麼責任就全在肇事者了。所以在證據法上,逃逸和不逃逸也是差距很大的。


第三點就是在行政法,在一般案件中,沒有死亡、重傷等嚴重後果時,如果逃逸,行政處罰就重,如果不逃逸,交代了事實,那麼可能就正常作為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所以逃逸不逃逸,在刑法、證據法和行政法上有很大的區分。


Q2:這起案件當中,最後嫌疑人被採取了取保候審的措施,取保候審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A2:取保候審主要是在這個案件事實基本查清,犯罪人不可能再犯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要儘可能地把他放在社會上,給他取保候審。讓他找一個保人,或者交一筆錢,然後等待審判。因為在法律上有個規則叫無罪推定,就是任何一個人在被定罪以前,是被認定為無罪的,所以他同樣享受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本案中,嫌疑人是交通肇事逃逸,但現在事實已查清楚,他認罪的態度也不錯,而且家庭狀況又不太好,因此對他採取取保候審。審判還正常進行,該傳訊他時他要到案,開庭的時候他也能夠來。如果判刑,再把他送到監獄裡。



一時的畏懼逃避

導致一個生命的逝去

更造成兩個家庭的悲哀

只有面對現實,承擔責任

才能獲得自我的救贖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救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