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兒童燙傷誰之過,建築公司or外婆?

【以案釋法】兒童燙傷誰之過,建築公司or外婆?

 時間:2020年3月26日

  地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某建築公司租用一房屋用於工人住宿,並僱傭房屋居住人陶某為炊事員,在自家廚房給工人們煮飯。陶某在給工人煮飯時,將熱湯放置在廚房地上,其兩歲的孫子楊某跑入廚房時不慎掉進鍋內燙傷。楊某家人與建築公司就孫子的治療和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起訴要求建築公司予以賠償。

  案情回放

  某建築公司承接了一景區的建設項目,因部分工人離家較遠,就臨時租用了楊某家的房屋用於工人住宿,在租住房屋門口懸掛有公司項目部的牌匾。建築公司還僱傭了楊某的外婆陶某為炊事員,為項目部的工人做飯。2018 年4月20日上午10時許,陶某在給工人煮飯時,將煮好的熱湯放置在廚房的地上,楊某跑入廚房時不慎掉進鍋內燙傷。後楊某被家人送醫,先後在巫山縣人民醫院、重慶三峽中心醫院、重慶西南醫院等處就醫,其中在重慶西南醫院住院治療179天,實際支出醫療費21萬元。經司法鑑定,楊某傷殘等級為六級,後續醫療費用還需10萬餘元。楊某受傷後,楊某家人與建築公司就楊某的治療和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後楊某家人將建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建築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共計95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了楊某家的房屋用於工人住宿,陶某作為建築公司給工人煮飯的人員,在給工人煮飯的同時,又作為楊某的臨時監護人,陶某沒有完全履行對楊某的監護責任,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陶某作為某建築公司的僱員,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致原告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楊某的各項損失合計50餘萬元,判決由楊某的臨時監護人陶某以及建築公司各承擔50%。

  一審宣判後,某建築公司不服,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案件進入二審後,承辦法官閱覽卷宗時發現,陶某家的廚房與公司的廚房是共用的,陶某既是某建築公司的僱用人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責任人,又是楊某的臨時監護人。陶某的身份是重疊的,很難完全區分開。一旦處置不好,就容易導致建築公司承擔了楊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會向陶某進行追訴。這樣,對於受害人楊某的家庭而言,訴請的賠償款不能全部得到。同時,一旦一方履行不及時,就容易讓官司一直持續下去,這樣對於急需用錢的楊某家庭而言相當不利,一旦拖延時間,對楊某的後期康復也很不利。鑑於此,承辦法官從接手案件開始,就明確了調解的思路。

  二審中,建築公司一直堅持陶某在工作期間帶小孩,不是履行僱傭活動,而且該行為已超出了僱傭授權範圍,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承辦法官向建築公司的代理人釋法說明,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陶某是建築公司僱請來給工人煮飯的,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正在煮飯的陶某將熱湯放置地上,導致楊某掉進鍋內燙傷,陶某的行為屬於僱員從事僱傭活動範圍之內的行為。由此對第三人發生的侵權行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部分侵權責任。

  恰巧,該案受傷的楊某系陶某的外孫,陶某作為臨時監護人,沒有完全履行對楊某的監護責任,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一審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並無不妥。

  為了讓雙方最終能夠達成調解協議,承辦法官黃能萍在釋法析理的同時,以情動人:“上訴方的代理人和相關出庭人員,你們輪流看一下這一組照片,這是兩歲多的楊某正在接受治療過程中拍下的,那麼可愛的小孩,全身燙傷面積55%以上,雙下肢、臀部、會陰部都受傷很嚴重。這個家庭為了給孩子治療,不僅用光了所有積蓄,且向能借到錢的親戚朋友都借過了,可孩子後續的醫療費用還需要不少錢。小孩子康復能力較強,現在治療比以後治療效果好,康復得也更快,目前楊某家急需獲得這筆賠償金用於孩子後期的康復治療……”黃能萍一邊將楊某的照片一張張展示給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和出庭參與庭審的相關人員,一邊動情地說著。

  “同時,孩子的後續治療以及後期康復程度,是否還需要額外的費用,目前都還說不清,一旦解決不好,公司隨時都有可能面臨更多的訴訟,對於公司發展而言,也較為不利……”黃能萍說。

  黃能萍又向楊某的代理人和到庭的親屬說道:“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了他家的房屋用於工人食宿,廚房大家一起共用。作為臨時監護人,陶某沒有把小孩看管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如果官司一直打下去,一直拿不到賠償款,對楊某的恢復也相當不利……”

  調解結果

  經過多番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各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彼此願意各讓一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建築公司一次性賠償楊某各項損失人民幣20萬元,楊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事項。

  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建築公司當庭將5萬元現金交到楊某家人手中,並當場轉賬支付餘下的15萬元,雙方矛盾就此化解,受傷兒童楊某也得到及時的救治。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其他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案中,陶某作為建築公司的僱員,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致楊某受傷,用人單位建築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陶某作為楊某的臨時監護人,沒有完全履行對楊某的監護責任,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最後,法官提醒廣大家長,一定要照看好小孩,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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