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關於《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強制措施四個層級。
(一) 一般懲戒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4、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6、課後留校教導;
7、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8、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二) 較重懲戒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並應當通知家長:
1、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2、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3、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4、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5、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6、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三) 嚴重懲戒
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1、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2、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3、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4、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5、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6、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7、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四)強制措施
1、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並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五)明令禁止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2、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3、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4、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5、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6、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權責
1、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2、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後,可以向教師追償。
家長責任
1、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2、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