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曾被多次曝光资金遇难、退押金难等情况的共享汽车公司途歌又因为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贴至其经营的共享汽车上,并对此进行宣传。小猪佩奇著作人认为途歌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遂将途歌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擅自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立即终止侵犯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向法院诉讼称,2014年6月4日,《小猪佩奇》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信息相关的美术作品以及著作权。

擅自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上,途歌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贴至途歌汽车运营的共享汽车上,以此为核心卖点,并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其相关的活动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其它媒体进行传播。

原告称其公众号使用与《小猪佩奇》动画片基本一致的4幅作品,因此认为,途歌公司在上述行为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擅自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法院表示,途歌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其次,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起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止2018年12月13日,在其微博上仍涉嫌“小猪佩奇”文案,侵权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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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许可协议发现,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等价格偏低的商品上保底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装的商品上保底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上述正常许可费金额即5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该金额,据此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497346元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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