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字署其上 誠信在其中

吳啟錢

筆者在一些博物館裡看到,舊時契約上,無論是借貸、買賣還是典押,落款處簽名後面,基本上有“立”字。這些契約上的簽名,字體有正有草,筆跡或清晰或潦草,但這個“立”字,基本上是正楷,上窄下寬,左右對稱,斜而不傾,端莊穩重,大方氣派,讓人感覺這張白紙黑字的憑證“立”了起來。

立,其本義是人站在地上。站立著的人是活著的、有生命的人,頭頂天腳踏地,自有一股生氣,也有一股正氣,堂堂正正,氣宇軒昂。200多萬年前,人類祖先直立行走這一立,就讓人立在了萬物之上。今天,在契約上署一個“立”字,代表的正是立約人用人格、用生命擔保的誠實信用。

不管哪一種契約,“立”在那兒,字據上的承諾就紮根在心裡,不會忘記。這樣一份契約,就是一份有生命的文書,好比參天大樹,軀幹筆挺,儀表堂堂,也猶如丈八男兒,有情有義,有諾有信。人無信不立,這是我國契約文化中一個優良的傳統、一個鮮明的特徵。

在我國民間交易習俗中,契約就是“恐口說無憑,特立字為據”,而大名後面緊跟著署上一個“立”字,就更加代表立約者的鄭重其事,言而有信,一諾千金。

也許是受西方法學的影響,我國當代民法實踐中,契約上“立在其中”的好傳統,卻沒有得到很好的傳承。

網上流傳的一份“借條官方範本”,囊括了憑證名稱、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出借人、交付方式、利息、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送達和借款人簽名等十多個細項,內容齊全,形制規範,既有法律依據,又符合民間交易習慣。但是,借款人簽名大按指印後,沒有要求再寫一個“立”字,也沒有人再在契約上署一個“立”字。這說明在現代人的意識裡,字據也好,契約也罷,都是就事論事,為寫而寫,與人格無關,與生命無關。

於是,民事活動中就常常出現有諾不守、言而無信的情形。比如,有的人向別人借錢,一開始就想賴賬,壓根不打算歸還;在寫借條時,借條的落款處更不會署上“某某某立”的字樣,不用立,也不想立,事到臨頭,就“站不穩立不牢”了,民間借貸成了當前民事訴訟中最多的一類糾紛。

民俗是民法的源頭。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借鑑和吸收我國民間契約文化中的優良傳統,有助於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更好地體現誠信這個“帝王原則”。這方面,可以先從倡導恢復民間契約上的“立”字開始——“立”字署其上,誠信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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