蠅頭小利釀大錯,騰衝法院“隔空”開庭審理一起偽造印章案

簽章作為單位或個人證明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證,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具有嚴謹、唯一的特徵。但有的人為了蠅頭小利,竟然動起了“刻章”的歪腦筋。

近日,騰衝法院通過互聯網遠程視頻的方式,“隔空”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偽造印章案:經營著一家打字複印店的被告人陳某在不具有刻制公章資質的情形下,購置了光敏刻制機及章坯,私自為他人偽造印章從而從中牟利,最終被法院判處刑罰。

蠅頭小利釀大錯,騰衝法院“隔空”開庭審理一起偽造印章案
蠅頭小利釀大錯,騰衝法院“隔空”開庭審理一起偽造印章案

經查,2018年,被告人陳某為便於他人到其經營的店內做翻譯材料,偽造了“騰衝市翻譯協會”的公章及翻譯人員周某的私章;2019年11月初,陳某為石某偽造“重慶市萬州區羅田派出所”和“順豐速運重慶有限公司人事專用章”以便其填寫結婚報告;同年11月底,陳某為需要辦理軍人身份證的趙某偽造了“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公章。隨後,陳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在其店內找出大量印章材料以及偽造好的印章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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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羈押在騰衝看守所的涉案被告人陳某,對著攝像頭和電視屏幕,與法庭上的審判員、公訴人及辯護人同屏“隔空對話”,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但鑑於其被抓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願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最終,被告人陳某以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法官提醒: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人民團體印章,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另外,購買、使用偽造的證件也很有可能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廣大群眾一定要加強法律學習,提高守法遵法意識,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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