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裙带关系动真格!银保监会:从严规定高管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通知,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为落实《保险法》要求,促进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进一步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中国银保监会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取消相关许可证3年有效期设置

《规定》中较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对于取消该设置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保险机构高管亲属经营相关业务应履职回避

《规定》第九条对保险机构的高管和工作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严规定。

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责任方面新要求

在《规定》中明确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要求,规范履职行为,明确监管责任,避免监管任性,是从严治党、依法监管的重要体现。

《规定》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归纳吸收,进一步完善并力争早日颁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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