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佈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聯合發佈了《寧夏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64/700-2020)(以下簡稱《排放標準》),將於今年5月28日起正式實施。 

該《排放標準》是根據國家《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中“分類制定農村生活汙水治理排放標準”的要求,對原有的《寧夏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修訂形成的。修訂工作按照“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汙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要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於監管”的原則進行。 

修訂工作自2019年2月啟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託寧夏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共同承擔修訂任務,寧夏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還抽取全區28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調研與監測,形成了全區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調研報告和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基本信息統計表,為標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支撐。 

據介紹,修訂後的《排放標準》,不僅名稱發生了變化,還賦予“農村生活汙水”新的定義,即農村生活汙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的汙水,主要包括衝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等,不包括工業廢水、屠宰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對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提出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二是對人口規模較大、集聚程度較高、經濟條件較好的村莊,應開展生活汙水的集中式收集,經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回用;三是對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為分散、地形地貌複雜以及出水主要用於施肥灌溉等農業用途的村莊,應採用分散式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回用;四是農村醫療機構汙水達到國標後的預處理標準後,可納入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進行再處理並達標排放;五是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遊項目的生活汙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需經適當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後可納入處理,也可按《排放標準》要求自行建設汙水處理設施。 

同時,根據處理規模和出水去向,調整了農村生活汙水的標準分級和限值。調整後的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分為三級,分別規定了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等汙染物最高排放濃度值。 

修訂後的《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範圍,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並全面進行標準分級,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能夠滿足寧夏當前農村生活汙水環境管理要求,對保障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 周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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