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管制 有哪些認知偏誤?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應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管制加強趨勢引起了廣泛爭議,但是各方面就民間借貸的解讀仍有不少認知偏誤。相關認知的偏誤對於政策制定會帶來一定誤導,需要予以糾偏。

一是民間借貸是否必然意味著高息?民間借貸中既有引起廣泛爭議的高息民間借貸,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間借貸。後者多是親友間的借貸,親友間的借貸利率之所以低,有利他心的影響,也有還款保障方面較強社會資本約束的原因。這些年的很多農村金融創新等也是基於利他心和社會資本約束創造有效的資金互助模式。

沃頓商學院教授Franklin Allen曾區分了建設性的民間借貸和毀滅性的民間借貸,並認為建設性的民間借貸在推動我國小微企業成長和創新方面發揮了比銀行體系更為突出的價值,而毀滅性的民間借貸則對小微企業成長和創新帶來長遠傷害。其認為真正具有建設性的民間借貸應當是低息的、服務生產經營的。也正是基於差異化的民間借貸對於微觀企業不同影響的認識以及引導具有建設性價值的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需要,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限制有其合理性。

二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管制是否無法有效落地?有觀點認為,從司法保護角度來看的話,利率上限的觸發條件是產生糾紛且糾紛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但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是私下解決,嚴格的管制可能會推動民間借貸放貸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決糾紛。而且民間借貸的綜合成本具有很強的隱藏性,利率管制可能會推動放貸人在息費更加不透明、貸後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實利率更難去監控了。

但是上述問題的存在是相對而言的,如果能夠以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民間借貸進行全流程監控,同時給予借款人創造低成本舉證和超額利息追還機制,則有望打破民間借貸利率管不住的難題。2013年以來,各地試點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是一個積極的嘗試,但如果要使得借貸雙方更多依託登記平臺進行借貸撮合,需要更多賦能。

三是利率上限管制是否必然會減少民間借貸供給?如果民間借貸是完全市場競爭的市場結構,那麼可能會存在這個問題。政府的價格管制只會讓民間借貸市場資金供給減少,從而使得各種看不到的影子價格不斷抬升,不但無法解決普惠金融的融資成本問題,反而加大融資可獲得性問題的解決難度。與此同時,帶來最大破壞性的民間借貸形式——地下金融可能死灰復燃,管住了合法化的民間借貸利率卻帶來了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但是問題在於我國民間借貸市場並非是一個完全市場競爭的市場,而具有區域市場分割性,放貸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壟斷力。在壟斷性市場結構下,價格上限管制可能增加民間借貸市場供給而非降低,尤其是考慮到司法層面上對於符合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部分予以更強有效的保護、對於過高利率放貸的民間借貸予以打擊時。過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紅線由於無法考慮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供求實際情況,可能在市場整體資金成本畸高之時導致民間借貸資金的供給減少;本輪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與市場利率掛鉤,具有市場靈活性以及相當的進步性,有望解決上述問題。合理的利率上限設計可以防止對於民間借貸供給的衝擊,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間借貸基準利率的錨(正規金融利率錨的LPR並不一定合適);另一方面是需要確定合適的倍數管制方法(倍數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調整的)。

要推動民間借貸更具有建設性,一方面應當進行諸如利率上限管制等適當、必要的人為管制;另一方面則是應當進行積極賦能,包括技術賦能以及監管賦能,創造民間借貸正規化的條件。如果能夠有效地多渠道增加針對次級客群的資金供給,同時以技術手段降低服務成本、控制信用風控,民間借貸利率的持續下行必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文/陳文,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原刊登於《中國銀行保險報》2020年8月3日評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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