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聞當事人最後一點臉都被鮑某丟盡了

摘要:有知恥之心,用事實說話,這也是醜聞當事人最後的臉面。可從鮑某發的一系列微博中,沒看到這些。說了很多,就是對“有沒有與不足14歲的女孩發生關係”這個關鍵事實閃爍其辭。公道自在人心,網民不是傻子,那句話其實說得一點兒也不錯,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裡欺騙所有人——但這話不該從鮑某嘴裡說出來,而是在各方說出事實後,作為公平旁觀者的公道評論。這道理如此珍貴,醜聞當事人不配說這樣道理。


醜聞當事人最後一點臉都被鮑某丟盡了


 曹林|文


“高管性侵養女案”的跌宕情節突破了公眾想象力,更突破想象力的是,醜聞當事人鮑某竟在微博發起十問,指責女方撒謊,稱“女方及其同夥編造的慘劇過於駭人”“精心捏造和炒作”“把司法機關當成訛詐工具”,譴責“多數人暴力”,並教訓網民如何剋制激動和保持冷靜,還引用了林肯那句“你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裡欺騙所有人”的名言。很多網民都說,寫得我以為是一個未滿14歲的少女把人高馬大精通法律的鮑高管給性侵了。林肯的話在這種語境中被這樣的人以這種方式說出來,真有點倒胃口。


醜聞當事人最後一點臉都被鮑某丟盡了


不客氣地說,醜聞當事人最後一點可能殘存的臉,都被鮑某丟盡了。沒有人反對鮑某自辯,但關鍵是怎麼辯,說出了什麼事實。鮑高管忘記自己作為一個醜聞當事人的身份了吧?是的,法律未作判決之前,都不能說這是一個性侵者或強姦犯,不能聽信一方的指控,但起碼可以說是一個醜聞當事人吧?而且從既有事實來看,是一個受到嚴重指控、有很大作惡可能的醜聞當事人。一個醜聞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可以謙卑地等待審判,可以保持沉默,當然,也可以為自己辯護,甚至可以推翻所有指控。但這所有一切,要基於事實,用事實去回應,用事實去辯護和洗刷,用無可辯駁的事實去洗刷汙名。越臭的醜聞,作為被指控的當事人,需要拿出越硬的事實,才是醜聞當事人該有的樣子。


有知恥之心,用事實說話,這也是醜聞當事人最後的臉面。可從鮑某發的一系列微博中,沒看到這些。說了很多,談兩人的關係,談生活的細節,談某張照片上的膠帶,談有沒有說過“說出實情就殺了你媽媽”這句話,就是對“有沒有與不足14歲的女孩發生關係”這個關鍵事實閃爍其辭,用“初次見面時看上去跟成年人無異”“至今也沒讓我看過她的身份證”“如果見面時她說已滿18週歲我根本不會吃驚”之類模糊修辭迴避關鍵事實。


“你可能在某個時刻欺騙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所有人”、“這種誣告+瘋炒的模式如任其發展而競相效仿,勢必對國家的網絡環境、社會環境、法律環境都會造成巨大破壞”、“把網絡媒體當成了要挾的平臺,把司法機關當成了訛詐的工具,煽動網民的對立情緒,企圖利用網絡霸凌來混淆真相”。——看看這些話,哪像一個醜聞當事人說的,分明就是一個站在道德高地聲討誣告炒作和網絡暴力的評論員啊。為什麼要搶評論員的飯碗?一個醜聞當事人,應該做的是針對質疑拿出事實,而且是與質疑針鋒相對的堅硬事實,人家質疑東那就回應東,再由輿論和公眾判斷誰真誰假誰是誰非。


比如,如果醜聞當事人鮑某拿出了某個不可辯駁的事實,推翻了女方的指控,然後媒體和網友評論說“有些人把司法機關當成了訛詐的工具”“謊言畢竟是謊言,不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所有人”,當事人拿出事實,然後公眾作出判斷,這才合正義之道。套用一句話,你不能既當球員又當裁判員,不能既當被告又當法官,你也不能既當“醜聞當事人”又當“醜聞評論員”。作為醜聞當事人,惟一能讓自己贏回臉面的就是說出事實,至於評論和是非,應該交由輿論和法官。


醜聞當事人鮑某當然有自辯的權利,他受到嚴重的指控仍能自由發言,說明他這個權利未受影響。但知恥的醜聞當事人該做的是,說出事實,然後等待公眾的評論。


現在有一種很不好的風氣,就是“醜聞當事人”爭當“醜聞評論員”,身陷質疑,面對醜聞指控,不是老老實實地拿事實出來回應,而是在回應中夾帶種種評論,既當“發佈人”又當“評論員”。比如前段時間某地醫院被質疑裁員多名抗疫醫護,讓輿論感覺寒心。該醫院的回應也是這個樣子,迴避關鍵事實,然後大段大段地發表評論,矛頭指向媒體和輿論,說什麼“這樣不實的報道會被幕後黑手利用”“利用疫情煽動不明真相的民眾”“很可能引發國際輿論事件”。如果你說出事實,證偽了媒體報道,輿論和網民自然會作出公正的評論,為什麼那麼著急地自說自評?自評絲毫提升不了公信,只會降低可信度。


看最新消息,不知出於何種考慮,鮑某已經將這兩天發的自辯微博轉為“外人不可見”,也許是抗不住如潮的罵聲。無論如何,作為受到嚴重指控的醜聞當事人,還是少作“醜聞評論員”,多就關鍵指控作有針對性的回應。公道自在人心,網民不是傻子,那句話其實說得一點兒也不錯,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裡欺騙所有人——但這話不該從鮑某嘴裡說出來,而是在各方說出事實後,作為公平旁觀者的公道評論。這道理如此珍貴,醜聞當事人不配說這樣道理。事實勝於雄辯,事實是本身最好的社論,事實才是最有力的評論,尤其是對醜聞當事人。



醜聞當事人最後一點臉都被鮑某丟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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