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腸們 義務幫忙前一定得看看這些案例!

來源:房山法院 L 作者:臧小龍 張亞楠 轉自:京法網事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我們從小時候就被教育

勞動最光榮

你是不是跟小編一樣

每天閒不住

還是個熱心腸

一天不幫忙就渾身不自在

這不

五一勞動節就要到了

房山法院通過@北京房山法院

官方微博

開啟“雲發佈”

專門召開了

“涉義務幫工糾紛”典型案例

新聞通報會


@熱心腸們 義務幫忙前一定得看看這些案例!


提醒廣大熱心腸的勞動者們

提高法律意識

學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踏踏實實的助人為樂


@熱心腸們 義務幫忙前一定得看看這些案例!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人民陪審員和媒體記者

也按時上線

參與了此次新聞通報會


@熱心腸們 義務幫忙前一定得看看這些案例!


接下來

小編帶大家一起看一看

通報會上有哪些乾貨吧


復產復工後,農村的各項經濟活動也在逐漸升溫,為更好地指導人民群眾避免糾紛減少矛盾,房山法院政治部主任沈波,對該院近年來審理的義務幫工類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總結出該類案件的四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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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多發於熟人之間,尤其以農村地區居多。


02

幫工人、被幫工人留存證據的意識較弱。


03

被幫工人對責任分配認識不清,往往以對方是自願且受益有限為由,僅同意少量賠償甚至不賠償。


04

被幫工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各方推諉,幫工人的合理損失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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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波主任針對義務幫工類案件的特點,提出四方面建議。

01

被幫工人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義務幫工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02

幫工人在義務幫工過程中要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一旦發生事故,要第一時間做好證據留存工作。


03

積極發揮多元調解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內,注重協商化解矛盾。


04

以實際受益情況為標準,釐清被幫工人這一責任主體,解決案件爭議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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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竇店人民法庭副庭長連春祥,通報了四起“涉義務幫工糾紛”的典型案例,藉此引導廣大市民朋友在復工復產後能順利開展春耕、建房、搬家等生產生活活動,依法文明處理因相鄰幫工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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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超越界定範圍受傷

實際受益人應擔責

案情回放

2


孫某長期為王某經營的垂釣園提供雞飼料。雙方約定由孫某負責運輸、卸貨,王某貨到付款。


2016年,李某承攬了王某垂釣園停車場的修建工程,趙某是李某所僱傭的工人。


某日,孫某在駕駛農用車給王某的垂釣園運送雞飼料的過程中,因車輛動力不足,無法上坡,在垂釣園進行停車場施工的趙某等人幫忙推車,在推車過程中,車輛側翻,導致趙某受傷。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趙某將李某、王某、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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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李某辯稱,趙某幫孫某推車,是在趙某工作範圍之外的自願幫忙,故不同意賠償損失。


垂釣園經營者王某辯稱其與趙某不存在義務幫工的法律關係,以不是適格的賠償義務主體為由不同意進行賠償。


農用車駕駛員孫某則稱若有責任同意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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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前趙某雖然受李某僱傭提供勞務,但其幫助農用車駕駛員孫某推車的行為已明顯超出提供勞務的工作範圍,趙某並非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


而垂釣園經營者王某與趙某之間既不存在勞務關係也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按照約定及交易習慣,飼料運輸應當由孫某承擔,所以趙某幫工行為的受益方應為孫某。


法院據此判決孫某向趙某賠償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雖然對義務幫工受傷或者致傷的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如何界定被幫工人往往是案件的爭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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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被幫工人應當以實際受益為標準,誰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誰就應當被認定為被幫工人。


本案中,趙某幫助推車的行為,並不在被僱傭修建停車場的勞務的範圍內;同時,趙某的幫工行為的實際受益人為農用車駕駛員孫某,故該案應當確定孫某為被幫工人,由孫某對趙某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官提示


在義務幫工中因人身損害發生糾紛時,一旦出現被幫工人界定困難的情況,幫工人應當理清實際受益方,正確確定責任主體,防止各方推諉扯皮,從而能夠及時、有效的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幫工人也要充分認識到在接受或者邀請別人無償提供幫助的情況下,自己作為受益方,就要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一旦發生損害,就應當進行賠償。


案例二


應邀幫工意外受傷

被幫工人擔全責

案情回放

2


一日,戈某要對自家屋頂做防水處理,便請朋友畢某來幫忙,由於平日關係要好,畢某很爽快答應了。


豈料,戈某切割瀝青桶時,因操作不當,瀝青桶發生爆炸,造成畢某、戈某二人嚴重燙傷。


後畢某傷勢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但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隨後,畢某訴至法院,要求戈某賠償其傷後各項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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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畢某和戈某之間系義務幫工關係,戈某因過失導致幫工人畢某重傷,且畢某自身並無過失,故戈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畢某的合理訴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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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畢某系戈某朋友,應戈某之邀無償幫助戈某為其房頂燙油幫工,畢某和戈某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係。


因戈某切割瀝青桶操作不當,導致瀝青桶發生爆炸,致使畢某在幫工活動中身體受傷,故戈某應承擔責任賠償畢某的全部損失。

法官提示


義務幫工所反應出來的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是應該提倡的傳統美德。


由於幫工活動具有無償性,被幫工人應該注意盡到審慎的安全防範和監督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


主動幫工不慎受傷

錯因在己需自擔責

案情回放

2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車卸貨時,同住在一個大雜院內的王某見人手不夠,主動過來幫忙,於是站到叉車尾部配重。不料,由於裝載貨物過重,叉車失去平衡,王某從叉車上摔下受傷,導致腰椎骨折。


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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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辯稱,王某是自願過來幫忙的,自己沒有主動邀請,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過失,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幫工活動中受傷,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擅自到叉車上配重,違反安全常識,且對自身安全疏於防範,故王某對自身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王某無償幫助郭某,郭某沒有拒絕王某的幫工,雙方形成義務幫工關係,故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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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辨別叉車超重情況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險,未盡到自己的安全保護義務,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故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示


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幫助別人的同時也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量力而行。


對於被幫工人來說,如果不需要別人的幫助,應該明確表示拒絕。如果不拒絕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幫助。一旦發生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四


遭其他幫工人無意侵害

被幫工人亦擔責

案情回放

2


一日,惠某找到趙某、高某等人幫忙收玉米裝車。


趙某從車下往車上扔玉米袋時,不慎將站在車上碼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傷,造成高某左膝關節半月板損傷,高某將被幫工人惠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惠某辯稱,原告高某受傷是趙某造成的,原告應向趙某主張賠償。依據法律規定,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本案第三人是明確的,故不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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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和惠某之間系義務幫工關係,高某在幫助惠某收玉米的過程中受傷,惠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趙某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最終判令惠某賠償高某醫療費及誤工費損失。

法官說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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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原告高某受傷是因其他幫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幫工人不應視為侵權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趙某作為幫工人並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且趙某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故該責任應當由被幫工人即惠某承擔。

法官提示


多人幫工時,幫工人不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應注意其他幫工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


同時,被幫工人對於幫工人存在的危險行為或違規操作,應當及時加以勸誡和制止,以免發生意外事故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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