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肠们 义务帮忙前一定得看看这些案例!

来源:房山法院 L 作者:臧小龙 张亚楠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我们从小时候就被教育

劳动最光荣

你是不是跟小编一样

每天闲不住

还是个热心肠

一天不帮忙就浑身不自在

这不

五一劳动节就要到了

房山法院通过@北京房山法院

官方微博

开启“云发布”

专门召开了

“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


@热心肠们 义务帮忙前一定得看看这些案例!


提醒广大热心肠的劳动者们

提高法律意识

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踏踏实实的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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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人民陪审员和媒体记者

也按时上线

参与了此次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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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看

通报会上有哪些干货吧


复产复工后,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在逐渐升温,为更好地指导人民群众避免纠纷减少矛盾,房山法院政治部主任沈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义务帮工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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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尤其以农村地区居多。


02

帮工人、被帮工人留存证据的意识较弱。


03

被帮工人对责任分配认识不清,往往以对方是自愿且受益有限为由,仅同意少量赔偿甚至不赔偿。


04

被帮工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方推诿,帮工人的合理损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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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波主任针对义务帮工类案件的特点,提出四方面建议。

01

被帮工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义务帮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02

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03

积极发挥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注重协商化解矛盾。


04

以实际受益情况为标准,厘清被帮工人这一责任主体,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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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窦店人民法庭副庭长连春祥,通报了四起“涉义务帮工纠纷”的典型案例,借此引导广大市民朋友在复工复产后能顺利开展春耕、建房、搬家等生产生活活动,依法文明处理因相邻帮工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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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超越界定范围受伤

实际受益人应担责

案情回放

2


孙某长期为王某经营的垂钓园提供鸡饲料。双方约定由孙某负责运输、卸货,王某货到付款。


2016年,李某承揽了王某垂钓园停车场的修建工程,赵某是李某所雇佣的工人。


某日,孙某在驾驶农用车给王某的垂钓园运送鸡饲料的过程中,因车辆动力不足,无法上坡,在垂钓园进行停车场施工的赵某等人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车辆侧翻,导致赵某受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李某、王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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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李某辩称,赵某帮孙某推车,是在赵某工作范围之外的自愿帮忙,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垂钓园经营者王某辩称其与赵某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以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主体为由不同意进行赔偿。


农用车驾驶员孙某则称若有责任同意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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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赵某虽然受李某雇佣提供劳务,但其帮助农用车驾驶员孙某推车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提供劳务的工作范围,赵某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而垂钓园经营者王某与赵某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按照约定及交易习惯,饲料运输应当由孙某承担,所以赵某帮工行为的受益方应为孙某。


法院据此判决孙某向赵某赔偿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对义务帮工受伤或者致伤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何界定被帮工人往往是案件的争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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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被认定为被帮工人。


本案中,赵某帮助推车的行为,并不在被雇佣修建停车场的劳务的范围内;同时,赵某的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为农用车驾驶员孙某,故该案应当确定孙某为被帮工人,由孙某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在义务帮工中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时,一旦出现被帮工人界定困难的情况,帮工人应当理清实际受益方,正确确定责任主体,防止各方推诿扯皮,从而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帮工人也要充分认识到在接受或者邀请别人无偿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自己作为受益方,就要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当进行赔偿。


案例二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工人担全责

案情回放

2


一日,戈某要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便请朋友毕某来帮忙,由于平日关系要好,毕某很爽快答应了。


岂料,戈某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毕某、戈某二人严重烫伤。


后毕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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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毕某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故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毕某的合理诉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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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毕某系戈某朋友,应戈某之邀无偿帮助戈某为其房顶烫油帮工,毕某和戈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因戈某切割沥青桶操作不当,导致沥青桶发生爆炸,致使毕某在帮工活动中身体受伤,故戈某应承担责任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示


义务帮工所反应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


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


主动帮工不慎受伤

错因在己需自担责

案情回放

2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同住在一个大杂院内的王某见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于是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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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辩称,王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没有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擅自到叉车上配重,违反安全常识,且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故王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王某的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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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险,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


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四


遭其他帮工人无意侵害

被帮工人亦担责

案情回放

2


一日,惠某找到赵某、高某等人帮忙收玉米装车。


赵某从车下往车上扔玉米袋时,不慎将站在车上码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伤,造成高某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高某将被帮工人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惠某辩称,原告高某受伤是赵某造成的,原告应向赵某主张赔偿。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第三人是明确的,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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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和惠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高某在帮助惠某收玉米的过程中受伤,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判令惠某赔偿高某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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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原告高某受伤是因其他帮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帮工人不应视为侵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帮工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故该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即惠某承担。

法官提示


多人帮工时,帮工人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注意其他帮工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


同时,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存在的危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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